“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一周年之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召开危险驾驶案件审判工作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今年1月至11月,该院审结危险驾驶案件366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1.4%。在量刑方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讯员逯雅娟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案例1网约车司机醉酒载客上高速,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7月的一天早晨,网约车驾驶员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江宁区知行路载客后出发,途经绕城高速行驶至秦淮区某小区,后被查获。经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王某作为从事客运服务的专业人员,明知饮酒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还驾驶机动车途经高速公路运送客人,提升发生交通事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危害性更大,应受严厉处罚。
●案例2
客车严重超员22人,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
2024年2月的一天夜里,孙某驾驶载有旅客的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芜高速天然公安检查站处进行治安检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该车严重超员,该车核载65人,实载87人,超过额定乘员22人。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具有高速公路行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关系较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即是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该案的处理有利于发挥社会警示作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案例3
醉驾撞坏护栏积极赔偿,依法从宽处理判缓刑
2023年11月的一天深夜,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江宁区龙王山大道行驶至河清路路口时,撞到道路中央隔断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经检验,张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经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决定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介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