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2月19日网力退公开信息显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永军、刘朗天、蒋超、赵丰、张新跃、刘光、邹洋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是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等方式,2017年、2018年分别虚增收入14,390.82万元、68,870.72万元,分别虚增利润11,442.45万元、41,909.78万元。二是公司子公司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不符,2019年、2020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11,473.96万元、9,435.22万元。三是公司为消除审计机构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通过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2020年虚减资产18,564.44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如下:
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刘光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赵永军,时任董事长赵丰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新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蒋超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刘光,时任董事、总经理赵永军,时任董事长赵丰,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新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蒋超,时任董事、执行总裁邹洋,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刘朗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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