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王先生与女朋友入住酒店时,突然发现窗户上有人拿着手机正在偷拍。随后王先生穿好衣服立即追出门外,可王先生追出门外时,偷拍者早已逃离了现场。随后王先生立即找到前台,并通过酒店监控确定了偷拍者是入住在酒店8306房间的客人。
可王先生与工作人员来到8306房间时,入住到这个房间的客人早已全部离开,至今都没有回来办理退房手续,就连住房押金他们都不要了。随后王先生联系上入住登记人范女士。
范女士声称其当天下午3时许,受朋友邀请到酒店玩耍。由于当时是其先到达,因此是由其办理的入住登记手续的。当时房间包括范女士在内共有三男三女。
期间,两名男子出去买饮料回来时,声称听到有一个房间传出异常声响,于是两人好奇从通道处打开窗户并拿起手机偷拍房间内的画面。两人回到房间后,将拍摄到的视频发给她们查看。但范女士声称当时他们已经将视频全部删除。
对于范女士的说法,王先生表示不相信,但因酒店走廊监控坏了没有及时维修,因此王先生没有办法证明两人在走廊偷拍时的画面。但王先生可以通过电梯监控证明事发时,只有入住在8306房间的两名男子,经过王先生入住的房间。
目前,王先生已经报警求助。但其一方担心自己与女朋友的隐私被传播。王先生的诉求是,酒店必须道歉并予以赔偿。
1、有网友表示,王先生应该只是关上窗户,但没有将窗户上锁,才会给两名男子有可乘之机,因此大家要引以为戒!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即便如此也不能成为侵犯和传播他人隐私的理由,而且酒店方面未尽到相应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那么法律会如何评价这起案件呢?
首先,王先生支付房款入住到酒店内,酒店一方就有保障包括王先生在内所有顾客的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犯的义务。
所谓隐私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私生活隐私、身体隐私、个人信息资料隐私等不受他侵犯的权利。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义务是指酒店、宾馆有义务按照规范标准将门窗设计得更合理更安全,保障顾客的隐私安全以及登记好每一位入住顾客和访客的个人信息资料等。
也就是说,由于酒店经营者不仅没有登记入住8306房间6名客人的身份信息存在过错,同时还将房间的窗户设置在酒店走廊伸手可及的位置,且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顾客的隐私不受他人侵犯。因此酒店经营者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具体而言,范女士的两位男性朋友拿手机偷拍王先生及其女朋友的隐私,这一点范女士已经证实了,而且,即便是删除了警方也有能力恢复并查证是否属实。也就是说,主要责任在于两名偷拍的男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得很清楚,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注意!两男子不仅有偷拍行为,同时还有传播行为。如果仅仅是6人范围内的传播,则只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传播点击数超过一定的数量,那性质就完全一不样了,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刑事处罚;即便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的,点击超两万以上的,也应当刑事处罚。
换而言之,男子偷拍他人并传播他人隐私被拘留是必然的,只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取证,才能确定。
最后,《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隐私必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民事侵权责任。注意!该规定还明确指出,侵害他人隐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
所谓严重精神损害,是指因被侵权而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往往伴随一定的后果。比如说,被侵权人因损害对日常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造成较明显的不利影响。
换而言之,是否造成王先生及其女友精神遭受到了严重损害,是其能否获得经济赔偿的关键。那么大家认为,王先生会获得经济赔偿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