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解约男方讨回近300万元彩礼

身边24小时 2024-12-21 10:22:10

泉州网12月21日讯(融媒体记者吴水保通讯员尤燕玲杨燕萍)《礼记》有云:“昏礼者,礼之本也。”彩礼本意是对男女双方合两姓之好,表示对婚礼重视而形成的一个习俗,并非婚姻成立的法定必备条件。因此,彩礼的给付应基于男女双方自愿,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现象不仅加重家庭经济负担,甚至引发一系列家庭矛盾和社会纠纷。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判决女方返还百万元彩礼及价值近两百万元首饰,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价值观,推动移风易俗。

案情概述

男女订婚后解约引发彩礼纠纷

今年5月2日,陈某(男方)和张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依照双方约定,陈某交给张某及其父母彩礼128.8万元、价值1832401元的首饰(包括金块60个、黄金戒指4个、钻石戒指2个,以及黄金手镯、黄金排链、珍珠套装等)及大份、小份等各项礼金23200元。订婚后,双方因故解除婚约。今年8月,陈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返还百万元彩礼及首饰双方服判息诉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按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附条件未成就、结婚目的未实现,陈某要求张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女方名誉损伤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法院判决张某及其父母向陈某返还彩礼现金100万元及价值1832401元的首饰,同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典型案例传递抵制高额彩礼信号

法官介绍,本案中高额彩礼的存在,使得双方在感情破裂后的纠纷处理更为复杂和尖锐。法院结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当地习俗、双方经济状况、婚姻持续时间、彩礼使用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平衡双方利益,依法判决女方返还合理范围的彩礼,向社会传递出抵制高额彩礼的信号,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价值观,推动移风易俗。

该案例作为巡回审判、进村居普法宣传经典案例,具有一定教育意义和普法价值。晋江市人民法院磁灶法庭针对高额彩礼引发婚约财产纠纷这一社会现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指导苏垵村等22个村(社区)修订村规民约,向辖区三个镇街发出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建议书,向各村居群众发出抵制高额彩礼陋俗、弘扬婚俗新风的倡议书,大力打击治理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等不良风气,倡导践行新时代“不比排场比慈善、不比彩礼比公益”新风尚。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磁灶法庭所辖三个镇街已累计取消或简办喜丧民俗活动共80多场,乡贤主动捐款做慈善累计超4790万元,公益慈善新风尚蔚然成风。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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