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一名女子刘萱离婚后与男友刘亦洋同居,却将两个年约十岁的孩子全留给了前夫,且未出一分抚养费。然而,一天凌晨,刘萱在酒吧醉酒后回到男友家,不幸坠楼身亡。事后,她的前夫以两个孩子的名义,将刘亦洋告上法庭,索赔57万。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令人意外。
刘亦洋为哄女友开心,亲自下厨做面炒菜。但刘萱却冷脸相对,称不想吃,坚持要点外卖。随后,她借故离开,直至深夜未归。刘亦洋担忧不已,多次拨打电话却无人接听。原来,刘萱去了酒吧,与表姐和发小倾诉心事,直至酩酊大醉。凌晨时分,朋友将她送回家。然而,醉酒的刘萱却嚷嚷着要继续出去喝酒,被刘亦洋劝阻后,她仍试图逃离,最终在方便完后,开门下楼。刘亦洋紧随其后,试图再次劝阻,但刘萱在楼梯口转身回房。不久,刘亦洋却听到楼上传来异响,等他跑到窗户前,只见刘萱已经坠楼。
120到场确认刘萱已经死亡,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消息传开,刘萱的前夫得知后,决定让两个孩子作为原告,起诉刘亦洋,索赔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万余元。
那么,刘亦洋是否需要为刘萱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刘萱酒后坠楼,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且刘亦洋回忆称,当晚两人并未吵架或厮扯。因此,无法认定刘亦洋与刘萱坠楼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刘萱的两个孩子作为原告,向刘亦洋索赔的请求又有何法律依据呢?
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和第1183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孩子们并非直接受害者,但作为刘萱的近亲属,有权向可能存在的侵权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本案中同样无法认定刘亦洋与刘萱坠楼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第6条的公平原则,认为刘亦洋作为刘萱的同居男友,在她醉酒时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虽然无法认定刘亦洋直接导致刘萱死亡,但根据公平原则,他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亦洋补偿刘萱的两个孩子23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有人认为刘亦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无法证明他的行为与刘萱的死亡有直接关联;也有人认为,作为同居男友,刘亦洋在刘萱醉酒时未能尽到足够的照顾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无论如何,这起事件都提醒我们,在与他人同居或相处时,应更加关注对方的安危和健康。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