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做生意亏了本,还欠下一大笔外债。为了偿还债务,男子开始变卖家产。其中2

肆时说说 2024-12-21 16:31:52

广东,男子做生意亏了本,还欠下一大笔外债。为了偿还债务,男子开始变卖家产。其中2棵稀有罗汉松,被邻居以100万的价格买下。万万没想到,仅1个月之后,邻居买的2棵罗汉松就全部枯死。邻居要求男子退回购树款100万。可男子却说,买卖已经完成,是你种植有问题,关我什么事?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明华是个生意人,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十几年,也算是小有成就,在广东某地斥巨资买下别墅。

可天有不测风云,因为投资失败,李明华不仅血本无归,还欠下了一大笔外债。每天催债的电话,都差不多能把李明华的手机打爆。

为了能偿还债务,李明华无奈之下开始变卖资产,准备东山再起。

陈涛是李明华的邻居,也算是有头有脸的人物。他得知李明华开始变卖家产,于是立刻上门。李明华家里那两棵稀有罗汉松,早就被陈涛给盯上了。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李明华价值150万的罗汉松,以100万的低价卖给了陈涛。陈涛随即给李明华转账,双方本次交易完成。

万万没想,李明华将树运回家里后,立刻安排工人种在了自家院子里,每天都要过来查看一番。可是一个月后,这两棵罗汉松竟然全部枯死。

陈涛心疼的不行,立刻找到李明华,要求李明华退还100万。

可李明华却说,罗汉松已经被你种下了,可能是你不懂种植方法,跟我有什么关系?于是拒绝退钱。

无奈之下,陈涛一纸诉状将李明华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树款100万,并提出以下理由:

李明华作为罗汉松的卖家,应该保证罗汉松的健康状态。罗汉松移栽仅1个月就枯死,证明罗汉松健康情况有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李明华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罗汉松的死亡,对陈涛造成经济损失,故李明华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明华辩称:

两棵罗汉松的购买价格是150万元,100万卖给陈涛已经是便宜他了。进行买卖之前,李明华并没有向其保证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交易中,李明华仅同意了罗汉松的买卖价格,且经过了陈涛的同意,故李明华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罗汉松的枯死,有可能是陈涛不懂种植养护技巧导致,与李明华无关。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已经完成的买卖,作为卖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结合两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确定,李明华与陈涛以100万的价格,达成了两棵罗汉松的交易行为。

另查明,在两人的本次交易中,李明华并没有对罗汉松的状态有任何保证,而陈涛也无法对此进行举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陈涛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买到罗汉松,也应该默认作为卖家的李明华,不保证罗汉松种植后能成活。如果要求李明华退款,对李明华有失公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涛的上诉,李明华无需退款。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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