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男子骑电动车载父亲经过路口时,避让货车采取紧急制动,父亲头部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男子超速行驶负全部责任。男子不服,将货车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0万。保险公司认为双方未发生碰撞,且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认定,无需赔偿,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江眼睁睁看着医生为父亲盖上白布,痛哭不已,他怎么都没想到,一次交通意外会夺去父亲的生命。
不仅如此,交通部门还认定杨江是全责,这让杨江更加难过。
更让杨江不理解的是,难道没发生车辆碰撞,为了躲避发生的交通事故,难道就该他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吗?对方没有责任吗?
杨江本来是要去办事的,父亲说他也要去那边,就坐上了电动车同行。
在经过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灯路口时,突然窜出来一辆大货车。
杨江为了躲避大货车,不得已采取紧急制动,父亲坐在后座上直接飞了出去,脑袋着地,当场昏迷不醒。
杨江赶紧报警并叫来救护车,因父亲伤势严重,还没等交警做出责任认定,杨江就跟去了医院,但父亲还是没能抢救回来。
等杨江简单处理好医院的事情后,赶到交通部门,交通部门给出的结论是这样的:
货车通过路口右拐弯时未打转向灯且未减速让行,仍然保持快速行驶的状态。杨江父亲乘坐电动车,未佩戴头盔。
交通部门认定,杨江驾驶电动车未注意安全,未按规定载人以及超速行驶,负全部责任,杨江父亲和货车司机王路无责任。
杨江不服,认为他是为了躲避货车才采取的紧急制动,货车应该有责任。
可交通部门表示,已经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做出了责任认定,并无不妥。
杨江不能让父亲就这样白白丢掉了性命,他咨询了律师,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能当作是事故赔偿的主要依据,杨江可以起诉维权。
于是杨江就将货车司机王路和他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0万元。
1、杨江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货车而采取的紧急制动,货车司机转向未减速也没有打转向灯,货车司机有责任,应该进行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第(3)项的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王路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转向时,未按照规定礼让直行车辆,也没有打转向灯,而且也没有减速。
杨江为了躲避王路的车辆,避免发生更加严重的交通事故才采取的紧急制动,因躲避不及,才导致父亲从车上飞出去。
究其根本,是王路错在先,王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赔偿。
2、保险公司认为,双方车辆并未发生碰撞,且交通部门也已经做出责任认定,王路是不用进行赔偿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王路的车辆与杨江的车辆并未发生过碰撞行为,不存在任何侵权损害。
而且交通部门已经做出了责任认定,认定杨江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而且是全责,所以王路不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法院这样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只是证据的一种,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虽然交通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但也不能作为法院审理认定案件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王路在经过路口时未减速礼让直行车辆,是导致杨江为了避让采取紧急制动而导致发生意外的原因之一,王路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杨江未按照规定载人且未佩戴安全帽,又超速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此法院做出判决,杨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60%赔偿责任,王路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江父亲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杨江5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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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
仗着碰到个坚持正义的法官,如果碰到那种和保险公司签定战略合作为保险公司保驾护航的女法官,那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