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恋爱期间大额经济往来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
2023年12月19日,21岁的刘某与19岁的罗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线上相识,双方均为在校大学生。2024年1月27日,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在相识及恋爱期间,刘某时不时给罗某购买昂贵的礼物,如上万元的奢侈品牌包、高尔夫球杆等。刘某还多次向罗某大额转账,如给罗某旅游费用52000元、首次见面转账8888元等。
在为期四个多月的恋爱期间,刘某给罗某转账401791元,为罗某代付178145.6元,共同旅游等消费支付28800元。罗某称,自己也给刘某发过大金额红包,如发过25000元红包,给对方看病的红包10000余元,给对方购买了28888元的笔记本电脑等。
2024年5月,两人因矛盾分手。刘某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他向罗某的转账及为代支付的行为,是以与罗某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因赠与所附的条件无法成就,刘某遂诉请罗某返还赠与钱款594101元。
罗某则认为,双方均为大学生,还没有见过父母,对各自的家庭情况并不了解,双方属于恋爱的情形,并没有明确表示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双方家乡的习俗,双方身份和相识时间均不符合正常的以结婚为目的的习俗流程。刘某的转账等都是自愿赠与的,要求其返还没有依据。那些约会、旅行的费用以及转账都是在恋爱期间正常的消费支出,是双方共同享受的,不存在返还一说。
一审法院判决罗某返还刘某赠与款399077元,罗某不服上诉至吉安中院。经调解,罗某同意于一年半内返还刘某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