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6旬大叔因感冒发烧住院接受治疗。谁料,大叔在医院去世近五小时才被发现。事后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为此承担责任。目前,医院和公安机关证实此事、医院正在与家属协商处理之中。
(来源:极目新闻)
12月19日,一位62岁的大叔因感冒发烧,被家属送到附近某民营医院就诊。
大叔就诊时,家属主动提醒医护人员,大叔有心脏病史。但医护人员要求大叔住院接受治疗。主要先治疗大叔的感冒发烧。
为大叔办理完住院手续后,家属询问医护人员,需不需要家属陪护。医护人员表示不需要。家属因见大叔身体并无异常,而且,感冒发烧应该没什么大事,所以家属在安顿好大叔后,就先行离开了医院。
家属离开医院的时间为晚上22时许。
万万没想到的是,次日凌晨,即12月20日凌晨5时许,家属却被告知大叔已经去世了。挂断电话后,家属立即前往医院。
几个小时前,人还好好的!人说没就没了,换谁都接受不了!
家属报警后才得知,家属离开医院至大叔出事期间,疑似没有医护人员值守。
即大叔是死亡四五小时后,才被发现的。因此,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目前,医院工作人员回应称,确有此事,已经上报主管部门,正在与家属协商处理此事之中。当地公安机关也证实了此事!
1、对于家属没有主动留在医院陪护一节,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网友认为,医院只是说不需要,不是不允许,家属要是主动一点,或许就能避免意外的发生了。
但也有网友认为,62岁也不算年龄大,更何况仅仅是感冒发烧而已,谁又能想到,医院居然会四五个小时都没有人巡房呢?不能怪家属,主要责任应该在于医院。
2、那么大叔在这种情况下,死在医院。从法律上讲,医院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首先,大家要先搞清楚一点,医院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要看司法鉴定报告。
即要先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且要证明其过错行为与大叔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说,大叔是属于一级护理。如果医院没有按照规定安排护士每隔1小时巡视1次,就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医院就要为此承担过错责任。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其次,如果医护人员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并造成患者死亡,还有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要面临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注意!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作出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简而言之,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后果,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最后,只要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且与大叔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不论医院及医护人员是否会受到处罚,医院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3、是否有责任心是评价个人到底靠不靠谱的标准之一。但对于医护人员来说,责任心则关乎人命,这个必须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