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江苏连云港的李先生,为了补贴回老家的路费,在顺风车平台上接了一单,载了三位顺路的乘客。然而,半路却遭遇执法人员查车,被指无证经营出租车,处以5000元罚款。李先生不服,认为自己只是开顺风车,并非出租车营运,且并非以盈利为目的,遂提起行政诉讼。
李先生拥有一辆新能源轿车,主要用作日常代步。事发前两天,他决定回老家,便在顺风车平台上发布了行程,很快便接到了三位乘客的邀请,共得车费60元。启程后,一路顺风,却在快到家时被执法人员拦下。
执法人员询问后得知,李先生与乘客并不相识,是通过顺风车平台相约的。于是,执法人员要求李先生出示出租车营运证。李先生解释称自己开的是顺风车,并非出租车,不需要营运证。但执法人员坚持认为,既然载人收费,就必须有营运证,否则将面临处罚。
李先生无奈交出了驾驶证,随后收到了5000元的罚款通知。他先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然后开始处理罚款事宜。李先生先提出行政复议,但未获成功。不甘心的他,决定将执法机关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就“顺风车”与“出租车”的本质区别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李先生认为,顺风车平台入驻无需营运证,且自己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只是分摊车费,因此不应被视为出租车营运。而执法机关则坚持认为,网约顺风车也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李先生无证经营已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违法事实成立,处罚并无不当。但李先生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则发现了几个关键的不同点:李先生的出行初衷是为了回家,而非载客;所收车费完全由平台制定,略高于出行成本;行程与乘客路线完全一致,符合顺路捎带的特点;且李先生有稳定工作,顺风车只是偶尔为之。
二审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行为,与李先生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将顺风车视为网约车进行处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不服,申请再审,但高院与二审法院持同样意见,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这场风波终于得以平息。
(信息来源:现代快报、连云港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