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重庆渝北,邓女士在人流量比较大的路段,开了一家串串店。事发当天,邓女士的店里来了一名身穿西装、脚穿皮鞋,全身打扮得非常光鲜的男子,在消费63元后,遂以没带手机、没带现金且银行卡被冻结取不到钱为由,让邓女士先加一下他的微信,并信誓旦旦地保证自己回到家后,马上就会通过微信申请,并第一时间将钱转给邓女士。
邓女士见对方衣着光鲜,根本不像是吃饭给不起钱的人,而且总共才63元,不算太多,因此选择相信了对方。
可不曾想,邓女士微信申请被通过后,对方却声称不认识邓女士,并表示自己是水果店的老板,且最近根本没去过串串店消费。
邓女士顿时就反应过来了,原来自己是被该男子耍了,加了别人的微信。最让邓女士崩溃的是,水果店的老板说,加他微信的不只邓女士一人,有加他微信要打车费11元的,也有吃了20多元面条没付款的,总之有几十甚至上百个人,来加他微信要钱的。
水果店老板称,可能是他店里的包装袋上面印有其本人微信号,才会给这名男子有了可乘之机。
随后水果店老板干脆就将后面再加他微信要钱的人,统统拉到一个群,到目前为止已经又有十几个人,因各种原因来找水果店老板要钱的。也就是说,这名男子以同种的手段,每日三餐和打车从不付钱。
就当邓女士以为那位男子再也不会出现时,该男子却意外地出现在范女士经营的串串店处。
更巧合的是,范女士认识上当受骗过的邓女士。该男子在范女士的店内,用餐结束欲用同样的手段要求赊账时,范女士偷偷拍照给邓女士。确认是同一人后,邓女士立即报警求助。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正如范女士所说,如果该男子老老实实说自己遇到困难没钱付款,相信大家都会愿意帮他一把。可该男子不但要吃好的,还要喝酒,而且还要喝好酒!这样做就实在太过分了!
笔者认为,该男子利用每一位店老板的信任,见一个耍一个,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同时还是违法犯罪行为。
2、那么该男子的行为,法律会如何评价呢?
首先,不论男子打车也好,到面馆、串串店消费也好,其一方都有义务结账。这是社会正常秩序,同时还是双方消费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次,如果该男子是在邓女士、范女士、水果店老板明知的情况下,强行不买单,那么其行为就属于强拿强要、侵占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即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6款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诈骗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状态时,错误作出处分个人财产权行为的,应当评价为诈骗。
注意!具有三次诈骗行为的,不论诈骗所得价值多少,均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由于该男子从来没有打算给钱,就代表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虚构事实将水果店老板谎称是自己的微信号,致使被害人误以为男子事后会给钱,同意让其离开,就是属于诈骗行为。
换而言之,由于男子至少有数十次诈骗行为,因此,即便其每次诈骗的数额都很小,但因其具有多次诈骗情节,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谨记“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老话!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不仅丢人,同时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这种多次诈骗的人就该判刑!!
小店被骗的太多了!!有个男的一包烟钱,说了不给赊账,,来句加微信吧,下午上班再转你!第二天就被拉黑,,还是住附近的
现在诈骗都沦落到不怕露脸,不怕追踪,监控,不嫌弃小钱,的四不怕了吗?
[赞][赞][赞]判重点!
看背影年纪似乎并不大,真的无语了!年纪轻轻的,咋就这么活不起呢?![抠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