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常先生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后,一名姓殷的年轻女子主动联系常先生称,其想应

天狼看法 2024-12-22 23:48:11

上海闵行,常先生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后,一名姓殷的年轻女子主动联系常先生称,其想应聘工作,并声称其现在已无居住地。常先生见对方挺可怜的,没多想就同意录用殷某,并将其带回家中安排至次卧与另外一名女员工居住。

可不曾想,殷某仅上班一天就就不想做了。按理说,工作不顺心或者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自己,刚上班一天主动提出离职,一般来说,常先生也不会说什么。

可殷某却在收拾好东西欲不辞而别时,遂窜至常先生与妻子居住的主卧内,翻箱倒柜并将常先生妻子的首饰.化妆品、现金、及平板电脑等财物,装进自己的行李箱内,逃离现场。

常先生与妻子回家发现自己的卧室被盗后,立即到次卧准备询问殷某。可常先生来到次卧后却发现,殷某本人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也不见了。

意识到自己的财物可能是被殷某盗走后,常先生立即报警求助,并将殷某入职时的登记身份信息等资料交给办案民警。

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不到半天时间,民警就根据线索在某小区将殷某抓获归案。殷某到案后,承认其盗窃事实,而其盗窃所得也被警方如数追回并归还给常先生。

目前,殷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新民网)

1、有网友表示,从殷某的所作所为来看,其就是典型好吃懒做,并意图不劳而获的人。因此必须予以严惩。

笔者认为,任何意图非法占有他人的行为,终究都是徒劳,因为公安机关对于这种行为,绝对不会坐视不管,且法律也必定严惩不贷!因此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2、还有网友认为,殷某是属于入室盗窃,因此不论其盗窃所得价值多少,其行为都构成犯罪。

所谓入室盗窃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得到被害人允许的情况下,非法进入被害人生活居住场所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殷某事前是得到常先生允许,入住到其家中的,因此理论上殷某的行为不认为是入室盗窃。

3、虽然殷某的行为不构成入室盗窃,但从其被警方刑事拘留来判断,其行为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除具有入室盗窃、多次盗窃情节外,盗窃所得2千元以上数额较大的,也构成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从殷某不具备入室盗窃情节,但警方仍在将本案定性为刑事犯罪来判断,警方认定殷某构成犯罪的原因大概率是因殷某的盗窃价值是2000元以上的。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务必要谨记,勤劳致富方为正道,切勿动歪心思,否则必定徒劳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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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4xxx39

用户14xxx39

5
2024-12-23 12:49

这种盗窃在居家保姆事件里太多了。以至于从此某个地区的直接被中介屏蔽了

天狼看法

天狼看法

深思细品,都是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