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罗女士与男友张某一起参加朋友的生日聚餐后,又相约一起到KTV包厢内继续

天狼看法 2024-12-22 23:49:58

浙江湖州,罗女士与男友张某一起参加朋友的生日聚餐后,又相约一起到KTV包厢内继续喝酒唱歌。在KTV唱歌喝酒期间,罗女士因感情问题,与男友张某发生争执。为了不影响到别人,两人发生争执后,一起来到KTV门口处协商解决双方的感情问题。

后来两人在协商过程中,因未能达到一致意见,遂吵了起来。双方在吵架过程中,越吵越大声、越吵越激动。就在两人争吵过程中,刚好被从附近酒吧喝完酒,准备回家的男子陈某及其朋友看到。

陈某听到两人吵架闹分手后,毫不客气地当着张某的面,上前去搭讪罗女士并声称要与其交朋友,随后还掏出手机要与罗女士相互加微信。

虽然张某与女友吵架闹分手,但那只是吵架时说的气话,张某还很爱女友,并没有打算真的会分手的。因此张某对陈某当着自己的面,搭讪其女朋友的行为,极其不满。遂上去与其发生了争执。

双方争执过程中,张某发信息喊来KTV包厢内正在包厢庆祝的朋友男子唐某、于某,两人得知此事后,又在包厢内喊来另外两名男子,一起到KTV门口教训陈某。结果陈某被众人围殴倒地。

不可思议的是,对陈某搭讪行为极其不满的罗女士,在众人殴打陈某的过程中,也有轻微的殴打行为。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到场处置,并将被打的陈某送到医院救治。

1、事发后,有网友认为,陈某当着别人男友的面前,去搭讪正在与男友吵架的罗女士,陈某的行为确实有点不识趣,而且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因此应认定陈某存在重大过错。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只要被侵权人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案件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那确实应当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2、那么被打的陈某存在过错行为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陈某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当着张某的面,去骚扰罗女士,即便不构成违法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可对张某等人从轻处罚。

3、那么张某及其女友等6人的行为会如何处罚?

首先,由于陈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因此本案被定性为治安案件。即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本案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所谓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出于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将根据行为人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也就是说,无论是有轻微殴打行为的罗女士,还是参与了围殴的张某、唐某等5人,由于6人均对殴打陈某的后果都起到相应的作用,因此都要承担责任。

据此,警方根据6人的违法情节及其行为的后果等,决定对唐某、于某等5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对罗女士处行政罚款。

最后,殴打他人从民法角度来说,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过错行为,因此6人除需行政处罚外,同时还要赔偿陈某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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