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一男子入住酒店时,因到外面买烟比较远,且未必能买到想要的香烟,于是在酒

天狼看法 2024-12-22 23:50:48

贵州黔南,一男子入住酒店时,因到外面买烟比较远,且未必能买到想要的香烟,于是在酒店停车场的保安处,购买了两条当地很少人卖的香烟。发现是假烟后,保安不仅不承认,还与男子发生冲突。被治安处罚后,男子以被欺诈为由,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黄先生与几个朋友自驾来到当地旅游时,入住在一家比较偏僻的酒店处。深夜黄先生来到前台处想买香烟时,被服务员告知,由于他们没有烟草专卖品许可证,因此不卖香烟。

黄先生得知情况后,有点失落,因为要出去买烟,需要开车走很远一段路。可正当黄先生准备离开时,工作人员却和黄先生说,你试试去停车场问问保安,很多客人在他那里买到过香烟。

黄先生满心欢喜地来到了保安亭处,并得知能买到自己想要的香烟后,非常开心,但不敢买多,因为怕买到烟假。随后黄先生声称自己先要一包。如果是真品,明天从这里走时,就再来买两条。

随后黄先生支付了25元从保安陈某处,购买了一包香烟,黄先生打开试了以后,很快就确认了这是一包真品。

可能陈某误以为,次日黄先生从停车场驾车离开时,是退房准备前往另一个目的地,于是他在次日上午黄先生驾车从停车场出来找他时,在收取了500元后,给了两条假烟黄先生。

黄先生发现是假烟后决定晚上回酒店时,再去找陈某退货。随后黄先生在回酒店路上时,在当地一便利店处购买了两条真品香烟。

可找到陈某时,他却不承认,并在看到黄先生车上还有两条同款香烟后,一口咬定香烟是被调包了。

看到陈某的反应后,黄先生极其愤怒,并与其发生了争执,随后还动手打了对方几拳。陈某报警后,黄先生赔偿并被警方治安处罚。

估计黄先生赔偿并被处罚后,咽不下这口气,因此,即便烟款仅是500元的情况下,其在拿到香烟鉴定报告后,还是以被欺诈为由,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定陈某退一赔三。即总共支付其2000元。

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两点:一是黄先生能否举证自己确实是被欺诈;二是保安陈某是否属于经营者。

这场官司的输赢也就2000块,但可能双方心中都有不服,因此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控辩。

黄先生认为:

首先,根据交易记录、视频证据及鉴定报告,可以证明其中两条真品香烟,是其在当天下午17时18分,于便利店处购买的。

具体而言,黄先生在便利店购买这两条香烟时,留了心眼,录了视频并将两条香烟的段码拍了照片,且得到烟草局的认可,即这两条香烟的段码与便利店烟草专卖品许可证上的编号一致的。

其次,其一方是以满足生活需求所实施的购买行为,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虽然陈某从事保安工作,但其一方以盈利为目的,长期向他人销售香烟,故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最后,根据其事发当天11时36分给陈某的支付记录、陈某承认卖给其两条香烟的陈述,故应当认定陈某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据此,黄先生认为其退一赔三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随后陈某为自己辩解称:

第一,虽然能够证明其中两条是出自于便利店,但也不能就此证明另外两条假烟就是其交给黄先生的。

第二,其一方与黄先生只是委托合同关系,其一方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规定的经营者。

陈某声称其只是酒店的保安,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即其作为提供服务的酒店员工,在酒店住客提出要求时,其一方帮助住客代购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且系无偿的。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陈某的辩解意见非常明确,我是酒店的员工,为住客提供服务是我的职责所在,所以双方只是委托合同关系,且其购买香烟成本也是500元,因此系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故不仅不用三倍赔偿,连烟款都不用退,因为其一方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

听完双方的辩解后,相信大家对本案的最终结果,心中都有了答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民法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认定两条假烟是出自于陈某处。

2、黄先生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是商家;而陈某未能提交其一方购买香烟记录证明其系无偿的,因此可认定其与黄先生之间是有偿委托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两条假烟是出自于陈某之手的,但黄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是长期以盈利为目的销售香烟的,即黄先生不能举证反驳陈某声称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不能认定陈某是经营者。

但陈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是无偿的,因此法院认定其需为过失购买到两条假烟,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陈某退回500元烟款,并驳回黄先生的其他诉求。

那么大家认为,陈某是商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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