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证监局官网消息,经查,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公司在销售个别产品过程中,未能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允许个别人员在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江苏证监局官网消息,经查,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公司在销售个别产品过程中,未能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允许个别人员在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