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找了75名农民工,干完活后,工程总包公司迟迟不给钱,男子自掏腰包给75名农民工发了工资,之后,男子请了律师,以75名农民工的名义起诉总包公司讨薪,不料,钱没要到,律师、男子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虚假诉讼罪,法院判决让人很意外!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米勇是一个包工头,他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想着可以多赚点钱。
这个项目,是那种层层分包的,米勇接到这个活儿之后,发现工程量挺大,工人少了怕耽误进度,要是不按时完成麻烦可就大了。
为了如期完工,米勇决定多找一些工人,可是,越着急越找不够人,他找了朋友陈志刚,让他帮忙多找一些工人。
陈志刚为了帮米勇也是尽心尽力,他回村各种找人,还在附近的十里八乡传出消息,没多少天,就凑齐了75个人。
陈志刚带着75人交给了米勇,还叮嘱他干完活,一定要给他们按时结算工资。
陈志刚对米勇说,我可是把牛都吹出去了,说你米勇不会拖欠工资,再说农民工都是为了养家糊口,出来打工都不容易。
米勇信誓旦旦的保证,绝对不会连累陈志刚,肯定按时给工钱。
就这样,米勇给这75人都安排了活计,这些人有条不紊的开始干活,每个人都很卖力气。
虽然工程量大,但是,人多干起活来也很快,在米勇的带领下,大家果然在规定的期限里,将活儿干完了。
米勇也松了一口气,去找工程总承包公司要工程款,他着急给那75名农民工结算工资。
让他没想到的是,总承包公司的金老板却迟迟拿不出给米勇的工程款,每次米勇去要,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拖着。
米勇愁的嘴上起了泡,上游总承包公司不给结算工程款,他拿什么给75名农民工结算工资?当初自己可是保证按时结算的。
拖了几天,有的工人就着急了,找米勇要工钱。
听着农民工说家里孩子等着交学费,家里老人要看病这些难处,米勇心里也不好受,他知道农民工赚点钱不容易。
他觉得就算总承包公司不结工程款,自己也不能再拖下去了,他考虑了一宿,咬牙做出一个决定,自掏腰包给工人结算工资。
于是,米勇拿出自己的积蓄,给75名农民工把工资结算了,看着他们拿到钱的笑容,他心里也踏实了不少。
然而,给75名农民工发完工资了,自己的工程款还没要回来,他又开始发愁,真怕总承包公司给他拖延太久,毕竟自己也要生活啊。
于是,米勇去找了一个律师高柄芳,想让律师帮忙把这部分钱从工程总承包公司那里要回来。
然后,他们以75名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工程总承包公司支付工程款。
万万没想到的是,钱还能没等要到,高柄芳和米勇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虚假诉讼罪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1、高柄芳、米勇为什么要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工程总承包公司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如果,分包单位或者转包的工程项目拖欠了农民工的工资,那么施工总承包单位得先把钱给农民工垫上,然后再去找拖欠工资的那方要钱。
但是,只有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了,才能找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
如果是工程款被拖欠,那就不能要求施工承包商先行清偿了。
所以,高中芳、米勇为什么要以农民工的名义来起诉,就是这个原因。
2、高柄芳被控犯有虚假诉讼罪,这是为什么呢?
《刑法》第307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方认为,米勇作为包工头,是应该给农民工发工资的那一方,他们有给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义务。
包工头米勇给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不是帮忙垫付。
米勇为了要回工程款,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这属于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构成虚假诉讼罪要件。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包工头给农民工发工资,这是向农民工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义务。
因此,不存在米勇给75名农民工垫付工资的情况,他们也没有权利去工程总承包公司要农民工工资。
另外,米勇还没拿到的工程款,法院已经有判决了,他可以走法律程序去要。
不过,高柄芳说她不知道这回事,是米勇害怕担责任,所以陷害她,但是,米勇认罪认罚。
法院认定,高柄芳、米勇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院一审判决:高柄芳因虚假诉讼罪被判4年有期徒刑,罚款5万元。
米勇因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审判决后,高柄芳表示上诉。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