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良情感网

湖北襄阳,女子从河南来到当地派出所送锦旗,感谢民警为其追回被骗子骗走的10万元后

湖北襄阳,女子从河南来到当地派出所送锦旗,感谢民警为其追回被骗子骗走的10万元后,民警不仅没有感谢,还当场给女子“回礼”一副“银手镯”,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一线)

今年5月3日,女子李某从河南许昌来到当地报警称,她在网上认识男子刘某后,对方提出一个做药材生意的好项目。

事发当天,她在刘某的带领下,在襄阳某餐厅包厢见到刘某口中所说的老板鲍某及其司机张某后,就先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对方。鲍某拿到钱后,装进公文包里。

可听清楚项目具体情况后,她觉得不靠谱,就又将钱拿了回来并打出租车回了家。

可回到家后,李某才发现被调了包,被调包后原来的10万元现金却变成了盒装洗发水。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安徽将男子鲍某、刘某、张某抓获归案并追回那10万元。

可民警经调查审讯后,却有惊人的发现。

5月20日,李某得知民警将钱追回来后,带着一面精心制作的锦旗来到派出所,准备感谢民警帮她追回被骗走的那10万元,

但民警见到李某并接过锦旗后,却当场给她戴上手铐并说道:“你送我们一面锦旗、我送你手铐,你自己清楚是什么事?”

原来,李某离异单身,2024年初,她在网上认识刘某后,刘某声称自己是做药材生意的,也是单身。生意做得很大。

聊了一段时间后,二人发展成为恋人关系。3月份,刘某声称他到许昌出差并邀约李某见面。二人见面后就一起外出购物,

在购物过程中,刘某出手阔绰、谈吐风趣幽默。李某心里顿时乐开了花并坚信眼前这个帅气的大老板就是她后半生的依靠。

可二人在一起吃饭时,刘某却告诉李某说,他刚刚用的钱全是假币。见李某不信,刘某声称他认识一个叫鲍某的老板,有特殊渠道可以搞到能够以假乱真的假币。

见李某还是不信,刘某带着她连续去了几家超市,并成功将手中的假币用了出去。

刘某离开许昌前还给李某留了几张。让她自己也可以去试试。但她还是不敢。

刘某离开后,几次催促李某去试一下。事后李某先是用验钞机试试能否识别出来。

确认连验钞机都验不出来后,李某先后到了几家超市,成功将几张假币用了出去。

见李某心动了。刘某邀约她到安徽与鲍某见面。李某同意了并在公园见到了鲍某。

双方见面后,鲍某从包里随便抽出几张给了李某并让她试过质量再谈交易。

也成功用出去后,李某更心动了。刘某见时机成熟,就和她说,鲍某的交易条件是10万元起步、见面交易、比例是1比4。

刘某嘱咐李某说,这事谁也不能说,因为无论是制作、运输、购买都是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李某已经知道如果拿钱去向鲍某买假币的话,就是犯罪。

但因为贪心她还是凑够了10万元,并按照约定到湖北襄阳见面交易。

可李某没想到的是,鲍某准备了两个一模一样的包。一个就是装有洗发水的那个。

另一个装着带有少量现金其他都是道具的包。原来,鲍某拿到李某带过来的10万元后,就让扮演司机的张某将装有少量现金其他都是道具的包给李某看,并声称这里有40万元全是假币。之后刘某就以男朋友的身份将这个包放到桌子底下。

饭后,刘某调包并将提前放在桌子底下的那个装有洗发水的包拿给了李某。

李某回家发现上当后,考虑了20多天,才下定决心回来报警。但她知道买假币犯罪,所以报警时不敢和民警说实话。

李某没想到的是,鲍某根本没有假币。本案出现过的钱全都是货真价实的人民币。

1、鲍某、刘某、张某等3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李某10万元属数额巨大的,且三人是共同犯罪,应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点是没有悬念的。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有期徒刑3-10年并处罚金。

2、李某为什么也会被抓?

很多人误以为,40万元假币是虚构出来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是犯罪预备。

实则不然!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的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未遂又分为因个人意志以外而未能得逞的犯罪未遂和不能犯既遂。什么意思呢?

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的,但其犯罪结果不可能成功、不可能既遂的,就叫“不能犯既遂”。

刑法第174条规定,购买伪造货币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注意!这里所指数额特别巨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是指20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虽然李某购买假币的目的不可能实现,但因其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可以从轻处罚。

换句话说,因李某主观目的是购买40万假币,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即便其属于不能犯既遂,可减轻处罚。即降档处罚,也要判处3-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

3、李某交付给鲍某的10万元,在鲍某的诈骗案中属于犯罪所得、在李某案中是属用于实施犯罪的赃款,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这笔钱应当没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