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21岁男子和19岁女子,确定恋爱关系后,男子多次给女子转52000元等大额红包,送20万元的爱马仕包等高额的奢饰品。4个月后,两人分手,男子要求女子返还赠与钱款近60万,女子认为男子的转账行为都属于自愿赠予,不答应返还。于是,两人闹到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济南时报)
“既然你不同意再继续交往,那你就把我这段时间花在你身上的59万多元,全部还给我。从此,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
罗琳不可置信地看着刘晨发来的信息,感到无比震惊与愤怒。
这事得从5个月前说起。
在校大学生罗琳,一日心血来潮,登上某社交软件,邂逅了同是在校大学生的刘晨。
两个年轻人一见如故,从最开始的学术专业聊到彼此的兴趣爱好,越聊越觉得双方的共同点越多,大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随着感情逐渐升温,网聊一个多月后,两人的恋情从线上转移到线下。
性格腼腆的刘晨对漂亮活泼的罗琳一见钟情,为了表示自己对这份感情的虔诚,家境优渥的刘晨,第一次见面就给她转了一个8888元红包。
罗琳感动的不行,不是她有多拜金,而是男方肯为自己花钱的态度,至少说明他对自己的重视度。
随后,两人就开始了花前月下的浪漫之约,一起游玩湖光潋滟,如诗如画的西湖;一起登上了庄严、神圣的布达拉宫;一起策马扬鞭在辽阔无垠的呼伦贝尔大草原等。
罗琳本以为,他们的浪漫时光,会成为她此生中最美好的回忆,不料最后却成为她最不愿提起的往事。
在两人相处过程中,刘晨主动负担着他们的一切开销,只要是罗琳表示有兴趣的东西,刘晨都会毫不犹豫买下来。
一次,两人经过高尔夫球场时,刘晨注意到罗琳对高尔夫球运动表现出浓厚兴趣,他捕捉到女友眼中闪过一丝向往。
随后他一人偷偷来到一家高尔夫球杆专卖店,把那支价格高达39800万的球杆买下送给了罗琳。
当罗琳接到这款高档又奢华的高尔夫球杆时,激动得尖叫着围着刘晨转了三圈。
刘晨看到女友开心的样子,觉得一切付出都是值得的。
他觉得爱情最美好样子,就是你在闹我在笑。
又在一个阳光温绚的午后,罗琳跟刘晨漫步在一个热闹街头,突然,罗琳的目光锁住着一个商店橱窗,难以移开。
刘晨定睛一看,是一家爱马仕包的专卖店,刘晨通过罗琳眼神看到她难以掩饰的渴望,于是便拉住她走进店内。
当看到20万的标价后,罗琳觉得比预期贵的太多,便要拉起刘晨要走,但刘晨还是毫不犹豫买了下来。
因为他觉得罗琳将会是他生命中最重要的人,女友幸福就是他的幸福。他觉得自己作为一个男人,有责任为女友提供优渥生活。
那时的罗琳觉得幸福极了,感觉刘晨就像是童话里走出的白马王子,英俊潇洒且有求必应。
然而,这种梦寐以求的童话公主般生活,没持续多久,两人之间就出现裂痕。
也许是爱情的新鲜感已过,也许是年轻彼此不懂包容的个性,最终导致了两人分手。
于是刘晨就发起上面讨要钱款的信息。
罗琳是怎么也不会想到,曾经无尽宠爱自己的男友,会在感情刚一结束,就会如此绝情和算计。
并且把两人共同消费钱款全都算进账单,却唯独把自己发给他的35000元红包,和送给他的28888元的笔记本电脑的事,给屏蔽掉。
此刻罗琳,感觉刘晨这番操作,就等于是对他们曾经美好爱情全盘否定。
让他们之间的感情,仿佛都变成为一场金钱交易,而自己所有的真情投入,现在看来就像是一个笑话。
她要为自己的尊严做最后的抗争。
罗琳愤怒表示,当初刘晨送给她的东西表明都是赠与,现在却出尔反尔,自己是不可能退还。
争执不下的两人起诉到了法院。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是如何解读?
1、罗琳认为刘晨给他的钱属于赠与,有法律依据吗?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罗琳认为,这些钱是刘晨赠与她的,从赠予那一刻开始,赠予合同就已经生效。因此她不用归还。
2、刘晨要求罗琳返还近60万金额,会被法院支持吗?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刘晨认为他是以结婚为目的,才赠与罗琳这些钱,这些赠与都是附义务的赠与。
结果罗琳跟他分手了,所以他就要收回这些钱。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663条第三款规定: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刘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罗琳那么多钱。罗琳跟人家分手,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刘晨可以撤销赠予的。
综上,一审判罗琳返还刘晨赠予款399077元。
罗琳不服,提出上诉。经调解,罗琳同意一年半时间后,返还刘晨300000元。
年轻人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爱情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也不能用金钱做筹码,缘来,好好珍惜,缘去,温柔放手!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