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女子按照市场价全款买下一套二手房并入住一年多后,才发现自己买的是凶宅。得知真相后女子因被确诊为睡眠障碍,而不得不搬走。搬走后女子将原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取消交易退回购房款并赔偿其所有经济损失,且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广州日报)
陈先生与妻子早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2018年时,陈先生的妻子因一时冲动,在所购的商品房内,服毒自杀身亡。
事后陈先生及家人为了避免睹物思人,决定搬走并将房子放在中介公司放盘。
2022年1月,刘女士看中了这套房子,并以市场行情价88万元全款买下这套房子。
找人将房子简单装修后,同年9月,刘女士就搬进刚买的二手房处居住生活。
然而,刘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入住一年多后,才从邻居口中得知,原来自己花88万元市场价买下的居然是一套“凶宅”。
这事给刘女士带来了阴影,之后,在家里看到什么都不得劲!因晚上长期睡不着,刘女士到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睡眠障碍。
事后为了健康着想,刘女士决定搬走并找原业主陈先生理论。但陈先生认为,都已交易并过户一年多了,不可能取消交易。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先生出示的法条和辩解的理由,貌似没什么问题。毕竟房子过户一年多了,产权早已经发变更,且刘女士也住了一年多。
刘女士理论无果后,一气之下告上法庭。
1、所谓凶宅,通常认为是案涉住宅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这种事件不要求一定是因刑事案件而所产生的。
即包括自杀在内,也可以认为是凶宅。
注意!正常生老病死、因自身疾病等原因导致意外猝死等,一般都不认为是凶宅!
2、顾名思义商品房,房子是交易中的商品,也叫不动产。即买卖房屋实际是交易商品。这种行为要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具体而言,虽然商品房被认为凶宅不影响其使用功能,但交易习惯视为“瑕疵”。因此,交易时卖家要将情况如实告知买家。否则,就与民法所要求的公平原则相悖!
3、再说具体点,既然房子(商品)存在瑕疵,那就不能以正常市场价来交易了。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方面,如果刘女士知道实情可能就不会买。另一方面,既然有瑕疵,陈先生就不能还以正常市场价来出售这套房子,否则,就是属于使用欺诈等手段,在违背刘女士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完成的交易。
4,无论任何交易都讲究你情我愿的,否则,即便是已经取得了相关利益也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先是认定陈先生是使用欺诈手段与刘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故属于无效的。合同无效后,因陈先生一方存在过错,故应当退还全额购房款和赔偿刘女士在购买案涉房屋时产生的相应费用。
一审宣判后,陈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也支持一审观点、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