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陈红生记者万凌云)购买了2万多元的减肥产品,在没有交付产品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求退款,经营者却要求必须提供身份证!
23日,朱女士向镇江“智慧315”平台投诉反映,在镇江市区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刷卡21766元购买减肥产品。之后商家没有交付任何产品,于是她要求退款,但商家要收取2000元手续费。朱女士认为不合理。“智慧315”平台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与商家进行了两次调解,商家同意将2000元退款手续费降到1000元。朱女士随后将收款账户提供给商家,但商家又坚持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朱女士认为提供身份证有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愿意提供。不得已,再次投诉。
镇江市消协认为,商家的行为有过度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江苏省消保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具体规则,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但法律、法规要求登记消费者信息的除外。消费者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身份信息,非经个人同意,商家无权要求获取。
消费者朱女士申请退款事件中,个人身份证不是退款所必需的信息,商家只需原路退回即可完成退款操作,因此美容院要求朱女士提供个人身份证信息并不合理、合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商家已经同意在收取1000元手续费的情况下,退还剩余款项,就应该遵守承诺,不应再设置其他条件,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经“智慧315”平台再次协调,商家同意将提供身份证改为其他认证方式,退还消费者20766元。镇江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对于自己个人信息安全要有警惕心,在非必要场合切勿泄露手机号、身份证号、学历、住址等个人信息,防范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更大的权益受损。
公司名字都不曝光,是期待下一个人上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