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货车司机何某兵的车辆保险杠不慎弯折,遮挡了部分车牌号码,被巡逻交警查到,处以200元罚款,记9分的处罚。何某兵对此处罚感到不解与不满,他认为这是意外情况,并非故意遮挡号牌。他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没有成功。不甘心的何某兵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一不合理的处罚。法院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何某兵是一位货车司机,每天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为生活奔波。事发当天,何某兵驾驶着他的货车前往装货。当经过一个路口时,两名交警将何某兵拦了下来。
“您好,您的保险杠是怎么回事?都遮挡住车牌了。”交警指着何某兵的货车保险杠问道。
“我不知道啊!”何某兵说完,走到保险杠处看了下,发现保险杠果然被折弯了,正好挡住了车牌。
“我是真的不知道,警察同志,要是知道我就直接去修了。”何某兵向交警解释。
“考驾照的时候没教你上车前要先检查一下车况吗?你说不知道,谁知道你到底知不知道?”交警质问道。
随后,交警要了何某兵的驾照,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9分。
何某兵拿着处罚决定书,心里十分不是滋味,这运一天货才几个钱,这一下就被罚了200元。何某兵想想就有点生气。
回到家后,何某兵在网上寻找了一些案例,然后去申请了行政复议,可复议机关维持了交警的处罚决定。
何某兵感到十分失望和无奈,但他没有放弃。他又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何某兵与交警队就是否故意遮挡车牌的“故意”二字展开的激烈的辩论。
何某兵认为:
故意就应当是明知道保险杠折弯了,挡住了车牌,却故意不去修理。可是自己真的是不知道保险杠被折弯了,也不知道车牌被挡,所以自己的行为并不是“故意”。
交警队认为:
1、何某兵的货车系自行加装后下部保险杠,机动车号牌在车尾保险杠内侧。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保险杠左端往上明显弯折,将机动车号牌下半部分遮挡,这影响了电子监控设备识别车牌号。
2、何某兵作为有着10多年经验的驾驶员,应当知道开车前要检查下车况,执法交警一眼就能看到何某兵的保险杠弯折遮挡住了车牌,按道理何某兵应该比谁都更早知道,而且何某兵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非主观故意。
因此,交警队对何某兵的处罚,有事实可依,有法可依,处罚并无不当。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的意见是:
1、根据执法视频来看,何某兵的货车车头号牌清晰可见,车厢后部还喷涂了放大的车牌号,也清晰可见。
虽然何某兵货车的保险杠受损出现上翘情况,也的确遮挡了车牌号,但情况并不严重,并没有出现完全覆盖式的遮挡,只是轻微遮挡。
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兵具有遮挡车牌的故意。
2、交警队对何某兵进行处罚时,并未充分考虑何某兵车辆的实际情况。
交警队认为何某兵的车牌号被遮挡的事实存在,但忽视了车牌被遮挡的范围,以及保险杠弯折的原因,直接对何某兵作出了行政处罚,这种处罚方式并不合理。
最终,法官判决撤销了交警队的歘决定,以及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交警队的上诉理由是:
1、故意遮挡车牌并不以主观上有逃避监管的故意为前提,只要客观上存在遮挡车牌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故意遮挡车牌。
2、何某兵在货车尾部自行加装了保险杠,而保险杠的中间本就设计了安装牌照的位置,但何某兵却故意把车牌装在保险杠内,这导致车牌不易被识别。
3、一审法院未对何某兵加装保险杠遮挡车尾号牌的行为进行审理,存在问题。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虽然何某兵的货车保险杠存在遮挡车牌的情况,但涉事货车的前牌照清晰可见,后车厢上也有清晰的车牌号。
同时,虽然货车的后车牌号被遮挡,但从平视的角度,可以看到三分之二的车牌号,从俯视的角度,可以清晰看到车牌号。
由此可见,虽然保险杠遮挡了车牌,但并未影响到监控的拍摄以及交警对车辆牌照的识别。
交警队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未能充分考虑何某兵的违法情节,直接以结果认定处罚,显失公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交警队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