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房山法院消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越级滑雪失控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滑雪初学者赔偿被撞者医疗费等共计9.3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邱某在某滑雪场的中级雪道上踩单板慢速滑行,在一个粘板180°动作即将完成之时,突然听到后方传来许某“啊啊啊”的叫声。依据滑雪经验,邱某立马双手扶地保持稳定。
不料,邱某仍被高速冲下来的许某撞伤。
事发后,雪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邱某送至雪场医疗室,后送至医院进行诊疗,诊断结果是右脚踝关节骨折。许某支付了全部检查费用。
当邱某要求再到其他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时,许某不愿一同前往,但表示会对后续治疗、赔偿负责任。
后邱某多次到医院复诊,共花费医疗费等1700元,全休4个月。
邱某认为,自己是一名资深滑雪爱好者,具有1200多公里以上的滑雪滑行经验,具备在滑雪场高级雪道滑行资格和能力。但许某作为滑雪初学者,既不懂滑雪规则,未选择适合自己技术能力的雪道;也不具备滑雪经验,没有将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发现可能会撞向他人时,许某未采取有效刹车动作,而是下意识地下蹲重心后躲,致使滑板前部翘起,更加快了滑行速度和撞击力,导致事故发生。许某的侵权行为与自己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8.9万余元。
许某辩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是邱某对自己的技术水平过于自信,作出危险动作摔倒在地,事发突然未能躲避。
并且,许某表示,滑雪运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根据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发生损害的,自行承担责任。另外许某指出,滑雪场作为经营者,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滑雪场表示,滑雪场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且场地的设施和工作人员均符合相关要求。在场地内各个明显位置对滑雪相关的注意事项及运动规则等进行了安全提示。在发现邱某受伤后,工作人员积极施救医治。因此,滑雪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某具有一定的滑雪里程及经验、技巧,在中级滑雪道滑雪不存在过错。
邱某完成的滑雪动作并非高危动作,虽然未能采取有效的躲避动作,但属于紧急情况下的下意识躲避。
许某此次是第二次滑雪,也是首次尝试单板滑雪,单板滑雪经验严重不足,属于初学者。许某仅在雪场入口的缓坡上熟悉动作后,就贸然上中级雪道尝试滑单板滑雪,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对邱某受伤结果承担责任。
滑雪场设置多处提示牌,就滑雪者行为规则、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了提醒,并以广播形式循环播放滑雪注意事项,严禁初级滑雪者上中高级道滑雪,要求滑雪者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选择适合的雪道,已尽相应的提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许某向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许某主张邱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自己无需担责。但在本案中,许某违反雪场规定和滑雪安全准则,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直接在中级道快速下滑,具有重大过失,属于法条适用的排除情形,故不能苛求邱某自担因他人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因此,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本案中,许某明知自己是单板滑雪初学者,却擅自进入中级滑雪道,在滑行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看到前方出现人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依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许某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滑雪运动者在从事滑雪活动时要遵守超越原则、停止地点原则、尊重原则、自控原则、选择安全路线原则、进入雪道、启动、爬坡原则、两侧行走原则、注意警示标识原则、协助原则及事故确定身份原则这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
作为参与者,要增强对滑雪运动的了解,不要贸然上中高级雪道,要循序渐进,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目前大多数滑雪场的门票中并不含有保险,即使包含也多为公众责任险或常规意外险,上述险种适用范围较窄。
法官在此提示,滑雪参与者在滑雪运动前,应当向经营者了解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购买一份专门的滑雪意外险为自己的冰雪之旅上一把安全锁。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