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男子在网吧上通宵时,见一名年轻漂亮女子从身边经过,转身来到厕所中。男子遂尾随进入女厕所,通过隔板下方空隙用手机偷拍女子。结果因为过于紧张,被女子当场抓住。事后,男子被刑拘6日,可女子还不解气,又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390元医疗费、4200元误工费,以及45440元精神损失费。男子却说自己什么也没拍到,亏大了!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斌20多岁,因没有正经工作,整日里泡在网吧里不思进取。
事发当天,张斌像往常一样在网吧上通宵,因为到了下半夜,张斌熟练的打开了视频播放器。正看的入迷时,鼻间突然有一阵香风经过。
张斌扭头一看,原来是一漂亮年轻的女子。只见她径直走向了卫生间里。
张斌按捺不住心情,见无人关注他,于是起身尾随进入女厕所,躲在女子旁边的厕所中。
听着一阵淅淅沥沥的声音,张斌紧张极了,拿出手机,通过厕所隔板下方的空隙进行拍摄。万万没想到,因为张斌经验不足,再加上过于紧张,被女子发现,并堵在了厕所中。
民警来到现场后,认定张斌违反相关规定,对张斌做出拘留6日的处罚。可女子还觉得不解气,又一纸诉状将张斌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5万余元。
可张斌却坚称,自己并没对女子造成侵害,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晚,张斌并非有意进入女厕所,也没有对其进行拍摄。民警通过查看张斌的手机,也并没有发现任何照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k、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警方通过调查,将张斌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经对其做出了拘留6日的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斌承认因自己的过错,给女子造成一定的损害,愿意赔偿女子的误工费以及医疗费。但是张斌并没有拍摄照片,应视为没有对女子造成精神损害,不应支付精神损失费。
女子辩称:
事发当晚我刚进厕所,就听到隔壁传来声音,这说明张斌是尾随我进入女厕所,并非是走错,主观上存在故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斌的行为,已经对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虽然在张斌手机中没有发现照片,不过不能排除已经被张斌偷窥的可能。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斌的行为是否对女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张斌进入女厕所进行偷拍,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对女子造成损害,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核查,女子提供了住院期间的医疗消费凭证,且张斌的行为已经对女子精神上造成损害,应酌情赔付女子精神损失费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张斌赔偿给女子各项损失共计6885.63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弘坤
连在网吧通宵的女人,你都敢招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