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证券之星 2024-12-26 01:20:55

证券之星消息,12月25日大恒科技公开信息显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谢燕、严宏深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采取监管措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是信息披露不及时。2023年1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大恒)将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创新)10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丁冰。大恒创新2022年度净利润为-2,289.81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32.93%。同时,股权转让前,公司对大恒创新借款1,287.38万元,股权转让导致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借款被动形成了对其他公司的财务资助,且资助对象最近一期(即2023年9月30日)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迟至2024年12月24日召开董事会追认并披露。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年报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披露有误。三是财务核算不准确。其一,收入核算不准确,部分项目未能恰当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或跨期确认收入。其二,因账龄、库龄等统计不准确,导致2023年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存货减值不准确。其三,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折旧分摊不准确,导致2023年其他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分配不准确。其四,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测算有误。其五,部分历史年度小额收入未入账、采购成本与销售费用划分不准确。四是内部控制缺陷。个别项目先发货后补销售出库手续,生产领料审批不规范或未留存相关记录、存在未能按照内部采购控制程序进行供应商管理及采购比价的情况。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子公司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被动形成财务资助,该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则该财务资助事项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年度报告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事项。公司未对股权转让和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且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披露不准确、财务核算不准确、个别项目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6.1.2条、第6.1.9条等有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时任财务总监谢燕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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