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那么一些人成天幻想着,抽头渔利,赚点快钱,这些“稳赚不赔”的买卖,很“刑”,不可行!
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藏在台球厅里的网络聚众赌博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涉案电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4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田某某共同商议租用某台球厅包厢专门用于赌博活动,曹某某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通过“色碟”的方式招揽人员进行赌博。三人开设赌场十余次,部分系三人共同开设赌场,部分系两人开设赌场,每场组织者并不完全固定。
每场组织者均出资1万元并按照赌客获利金额的6%抽成渔利。每场获利除去开支后由出资的人平分,平均每场每人可分得一千余元到两千元不等,曹某某、田某某、吴某某人均非法获利一万五千余元。期间,曹某某、田某某负责提供“色碟”账号和上下分,曹某某提供电脑作为赌博设备,吴某某负责赌博,三人均为“某台球俱乐部”包厢赌场的老板。
另查明:2024年2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吴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于2024年5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曹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专门场所用于赌博,并利用网络赌博平台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因犯赌博罪被处以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曹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