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突然发现自己家小客车的车损险被丈母娘给理赔了,这可把男子急坏了。因为自己马上就要与妻子离婚了,男子赶紧找到保险公司,说自己是被保险人,要求支付理赔。结果保险公司又支付给男子一份理赔款。之后保险公司就把男子的丈母娘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曾经支付的理赔款165760元。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子的,高俊海和妻子王莉因为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可是协议来协议去,也没达成一致。
在这个过程中,自家的一辆车子在地库里突然自燃了,这让本来就闹心的两口子更加闹心。
后来两口子还是没有能够协议离婚,就准备去法院。这事儿稍微消停一些之后,高俊海突然发现,那个自燃车子的车损险被丈母娘这边已经理赔掉了。
这可把高俊海气坏了,赶紧遭到丈母娘,说这笔钱要给自己的,毕竟车险是自己买的,被保险人是自己,车子也是自家用的,和丈母娘没有任何关系。
但丈母娘却说,那车子是登记在其名下的。其是所有权人,当然可以理赔了。再说了,你不是协议离婚“净身出户”吗?车子和你没有任何关系,即便车子不自燃,后续也是由自己的女儿使用,理赔的钱自然由自己来拿。
眼见和丈母娘理论不清,高俊海只能作罢,直接开始和保险公司沟通。高俊海表示,当时保险是自己花钱买的,保单上的被保险人也是写的自己,那么理赔的钱自然应该划到自己的银行卡上。
保险公司的人核实了一下,觉得高俊海的说法有道理,于是就又拿出了16.5万余元的理赔款,给到了高俊海这边。
钱转过去之后,保险公司不干了,立马要求高俊海的丈母娘返还曾经的理赔款,但是丈母娘哪里肯干,坚决不同意,于是保险公司就把高俊海的丈母娘李某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的理由很简单,说李某拿到这笔理赔款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但李某却依然是那句话,车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是车子的所有权人。而且自己的女儿和高俊海达成了协议,车子将来属于女儿所有,自己拿到理赔款应当应分。
那么法院又该如何裁决呢?
首先,高俊海和王莉曾经是夫妻,二人对家庭使用财产均负有管理的权利义务。虽然李某主张其是车子的所有权人,但是在法庭上,李某和高俊海均承认车子的使用人是高俊海和王莉二人。也就是说,高俊海和王莉对涉案车辆的风险应该共同承担。
其次,李某主张高俊海与女儿离婚是“净身出户”,并且双方还存在协议。对此经过调查后发现,高俊海与王莉之间并未就协议内容最终达成一致。
再次,保险合同章的被保险人是高俊海,加上高俊海和王莉日常使用车辆对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要求李某返还16.5万余元的理赔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这次李某说:
1.车子的被保险人不应该是高俊海,而应该是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自己。
2.高俊海和女儿离婚时,高俊海是“净身出户”,双方约定车子归女儿所有,并由女儿使用。所以车子自燃之后,其理赔款自然要归女儿所有,不应由高俊海所有。
3.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五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上述法律规定中,投保人并非应当为被保险人,而是可以为被保险人,高俊海作为投保人,并不应该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该是拥有车辆所有权的自己。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涉案保险合同写明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高俊海,且投保时间和理赔时间在高俊海和王莉婚姻存续期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且饶人对涉案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并无不当。
至于李某主张其是车子的所有人,但所有人并非被保险人,无权基于保单取得保险利益,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