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逃亡后,又潜回老家并以5千元为条件,通过时任派出所

沙僧说事 2024-12-27 10:23:10

四川西昌,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逃亡后,又潜回老家并以5千元为条件,通过时任派出所所长违规办理了新户口及身份证。案发十几年后,男子被抓获归案并被判处无期徒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得知此事后,追究时任派出所所长的刑事责任。

(来源:红星新闻、四川省西昌市法院)

男子阿某出生1975年,以前是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民警。

因工作表现出色,2013年9月,阿某担任派出所所长,2022年06月,阿某又担任看守所所长。

2005年6月,被害人俄某与邻居发生纠纷后,邀约多人到陈某(化名)家中挑衅叫骂,并与其一方发生了械斗。

因造成俄某死亡、2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后果。警方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阿某当年是刑侦大队的民警,是专案组成员。

专案组当时将此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可阿某在办案的过程中,却因误将陈某当作主犯而导致男子李某(化名)未被积极追逃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主管部门开会时,明确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7年,检察院也要求追捕李某。

案发后李某逃到广东。

2015年,李某潜回老家和父亲说自己没有身份证,寸步难行。

之后,李某的父亲通过中间人拉某找到已经是派出所所长的阿某。

事后阿某在收取5千元好处费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利,伪造记录并成功为李某办理了名叫吉某的新户口和新身份证。

李某拿到名叫吉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后,回到广东生活并且结婚生子。

被害人俄某的家属因对李某未到案一事不满,一直向多个主管部门多次反映情况。

2020年,已经改名为吉某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1年,法院判处李某无期徒刑,现已经在监狱服刑。

司法机关在办理李某一案时发现了其通过时任派出所所长阿某违规办理户口一事。

2023年08月,李某的两个家属因包庇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月,检察院对违规办户口立案调查。阿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翻查当年办理的户籍资料显示,李某获得吉某身份时,很多申请材料并没有盖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公章,而且,阿某还伪造两个村民的笔录违规办理户籍登记。

同年11月,已经被逮捕的阿某,通过其家属上缴犯罪所得5千元。

检察院认为:阿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法院对其量刑三年。

阿某认为:

第一,其不存在误将陈某列作为案件的主犯且未对真正的主犯李某积极采取追逃措施的情况;

第二,对造成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犯罪结果未予以追究,不是其本人的意愿;

第三,上网追逃需要李某的照片,当时没有李某的照片,而导致无法对其进行上网追逃;

第四,其在为李某违规上户时和上户后确实不知道,李某就是当年的犯罪嫌疑人。

第五,其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这样判:

首先,阿某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期间,在收受他人好处后在未实际核实上户人员补录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为他人违规、违法补录上户制造、提供便利条件,间接导致在逃犯罪分子李某身份漂白、长期潜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即阿某的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3-7年。

其次,关于阿甲庭审时提到的第一、二、三、四点意见,因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并没有相关指控,故法院不予置评、亦不予采纳。

最后,阿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主动上缴其违法所得,依法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影响、危险性等不适宜对阿某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阿某有期徒刑三年,其犯罪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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