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购买了3款硅胶娃娃,共计452元,均重50斤,但仅收到一个充气娃娃,还只有3斤重。男子对此与卖家沟通,不过只对一个硅胶娃娃进行了退款处理,对剩余两个硅胶娃娃,卖家反而要求男子退还并承担运费。男子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主张三倍赔偿,但法院仅支持了10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小赵一连买了3个硅胶娃娃,而非充气娃娃,由于小赵微信信用高,靠着微信积分,可以先用后付。
第一个152元,第二个150元,第三个也是152元,均是先用后付,小赵实付款为0元。
几天后,3款硅胶娃娃送货到门,合计150斤,小赵原以为会花大力气搬进家。但快递到手,令小赵傻了眼,只有3斤重。
即便一个硅胶娃娃的话,也得是50斤,怎么成了3斤左右呢,小赵打开一看,不是硅胶,而是充气娃娃。
小赵急忙联系卖家,卖家只处理了第一个订单,导致第二个、第三个订单的状态成了“先用后付付款失败,待补缴欠款。”
由于卖家迟迟不处理,小赵的微信支付处于长期欠款的状态,微信支付分也因此降了20多分。
虽然小赵报警、投诉,甚至拨打政府热线,但都解决不了问题,这才起诉到法院。
小赵提供了微信支付截图、快递纸箱照片和实物照片等,以证明买3个硅胶娃娃,但卖家只发送一个实体娃娃,数量和材质均不符合要求。
小赵要求卖家退还第二个和第三个的货款302元,并赔偿3倍1504元,以及通讯费、维权费等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1、小赵尚未实际支付302元,无需再付款。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依法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小赵在购买3款硅胶娃娃时选择“先用后付”服务,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提供数量及质量符合要求的商品,但小赵只收到1个硅胶娃娃,导致小赵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买卖合同应当解除。
因第二个、第三个硅胶娃娃的302元尚未实际支付,合同已解除,小赵无需再支付货款302元。
2、认定卖家存在欺诈的证据不足,不支持小赵三倍赔偿1504元。
构成欺诈一般具备四个要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二是存在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四是因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关于欺诈的证据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可见,对欺诈的认定需要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中,卖家存在违约行为,但小赵购买的硅胶娃娃为3件,其收到的物品信息载明为“物品*1总:1件”而非“物品*1总:3件”,故不排除卖家发错商品数量或商品型号的可能,且硅胶娃娃件数和商品型号问题在小赵收货时确定会被发现。
法院基于上述原因认为小赵提交的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卖家在交易时就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不予支持三倍赔偿。
3、小赵因维权存在损失,酌定100元。
本案中,小赵主张通讯费用300元,提交了通话记录截图予以佐证,但未提交通讯费用数额。
鉴于卖家违约在先,小赵确因案涉纠纷多次拨打公安报警电话、消费者投诉电话及市政府服务电话进行协商处理,综合双方的履约情况、过错程度以及合同目的等因素,结合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通讯费用100元。
最后,法院仅支持小赵通讯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