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州,老人经过邻居家门口时,邻居家饲养的1只烈性犬突然窜了出来,对着老人就是一阵撕咬,导致老人当场死亡。事后,邻居被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老人家属却认为,这样太便宜邻居了,应该从重处罚。可邻居却辩称,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是狗自己跑出来的,与自己无关!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在一年前,高老太准备出门办事,可是刚把自家大门给锁上,望着邻居家的门口,高老太心里就感觉到一阵害怕。
只因为,邻居陈某有一个养殖场,里面饲养着3只烈性犬。
那狗长的膘肥体大,性子暴躁,不论是谁经过陈某家门口,都忍不住胆战心惊。
高老太看了看时间,觉得此时陈某应该在家中,于是便壮着胆子从陈某家门口经过。
万万没想到,陈某家的一只烈性犬突然从门口窜出来,对着高老太就是一阵撕咬。
高老太哪里是烈性犬的对手?竟被当场咬死。
事后,民警来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陈某平时都是将狗关在笼子里。可是在事发时,其中一个笼子的门被打开,这才导致高老太被咬身亡。
警方随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陈某移交至检方申请起诉。
可是高老太的家属却不乐意了,认为这样处罚太轻了,就应该从严处罚,附带民事赔偿50万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经查,陈某家中喂养的三只狗,均为烈性犬种,因管理不善烈性犬逃出,与高老太的死亡存在关联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所喂养的烈性犬,已经对周边的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高老太已经死亡,陈某应该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陈某辩称:
陈某承认是自家的狗导致高老太的死亡,不过在事发时,陈某提供了不在场的证据。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陈某已经对涉案犬进行了约束,至于涉案犬逃出来这一事实,陈某无法预见,更无法预见其导致的后果。
故高老太的死亡纯属意外,陈某已经进行了赔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无法预见意外的发生,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所喂养的烈性犬,性格暴躁、力量大,作为主人,应该对烈性犬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正确的认识。
可正是因为陈某疏于管理,导致烈性犬逃出,并导致高老太的死亡,故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陈某所主张的高老太死亡为意外事故,法院认为,陈某的疏于管理与高老太的死亡存在关联性,故不应该认定为“意外事故”。
综上,结合陈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定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1.9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有熊不出没
判太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