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情侣恋爱后,男方住进女方的房子里,并开玩笑说要以每个月4000元租住在女方的房子里。而后恋爱5年期间,女方也没要过房租,男方也没主动给过,直到分手后,女方让男方搬出去,并支付5年的房租23万。男方觉得从没签过租赁合同,不存在租赁行为,拒绝支付,于是女方就把男方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 在2021年,张欢欢想要改变现有的生活状态,往前再走一步,提出了想要买房的想法,其实是想要结束5年的恋爱长跑,步入下一个人生阶段。 但郑浩却觉得现在这样也挺好的,没必要换房子,毕竟买房子是大事,而且买房带来的经济压力也不是他能够承受的。 张欢欢跟郑浩恋爱5年,郑浩却从没有提出过想要再往前进一步的想法,这让张欢欢很难以接受。 毕竟女孩子的清楚就那么几年,跟郑浩在一起5年却不能有个结果的话,倒不如趁早结束,把彼此还给彼此,谁也不耽误,所以才主动提出以换房为由做个了断。 但郑浩却还是一如既往的逃避这个问题,一来是他没有做好步入人生下一个阶段的想法,二来是买房的话,他的确拿不出那么多钱。 两个人商讨许久后都未能达成一致的想法,张欢欢心灰意冷,决定放弃这段感情。 不久后郑浩就收到张欢欢的信息,询问郑浩什么时候搬出去。 郑浩想要把张欢欢这套房子借给自己的员工住,张欢欢并没有拒绝,而是提出了支付租金的想法。 郑浩不理解,反问张欢欢:我住的时候不要租金,员工住就要租金? 张欢欢无奈的解释道:从来没说过你住就不要租金,是因为恋爱的时候你一直跟我借钱,我明知道你没钱还跟你要钱的话,那不是要逼死你嘛! 现在换个人住的话,他总是要支付租金的吧! 郑浩没想到张欢欢的态度会急转直下,总以为俩人不是因为感情不合分手的,不会闹的那么难堪,却不曾想张欢欢居然会这样,于是自己给自己个台阶下,说会搬出去。 张欢欢马上追问:既然要搬走的话,那就把这5年的租金结算一下吧,按照你当初的承诺,每个月4000元,一共给我23万就行了。 张欢欢认为,郑浩当年的答应过要以4000元的价格租住进来,那就应该兑现承诺,虽然是口头承诺,那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第13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但是郑浩并不认为自己应该支付租金,毕竟没有形成租赁合同,拒绝支付。张欢欢多次索要不成,把郑浩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恋爱期间的租金23万元。 郑浩觉得张欢欢在恋爱结束后索要恋爱期间的房租不合理,毕竟恋爱时没要过房租,分手后就抓住郑浩当年的承诺漏洞索要房租,对郑浩来说不公平。 虽然郑浩在分手后的确说过自己租赁了张欢欢的房子,但那些都是在被张欢欢套话和激怒后的应急反应,属于事后补救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郑浩在2016年跟张欢欢在一起的时候,的确曾说过一句要以4000元的价格租住在张欢欢的房子里。但郑浩认为那是基于恋爱前提的一种玩笑话,并没有形成租赁合同,不应有效。 而2021年分手后,张欢欢不断的用言语激怒郑浩,逼迫郑浩说出自己租赁张欢欢房屋的话语,那些是在缺乏判断能力后的补救行为,不能作为郑浩真实意愿的表达。 最后法院做出裁决,根据《民法典》第134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郑浩在2016年和2021年分别对自己租赁张欢欢房屋一事表示肯定,就表示双方在2016年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一致意见。 虽然张欢欢5年内并未追收房租,不代表张欢欢丧失了追收房租的权利。所以2021年在双方分手后,张欢欢提出要求郑浩补缴5年的房租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酌情裁定,郑浩应向张欢欢支付租金23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想白睡五年?
白睡五年,
继续编
房租应该适当支付,但是在谁睡了谁这个问题上面,法律肯定是有利于女方的,但在事实层面上很难鉴定,以此案的线索细节来看更像是女方睡了男方并有包养可能性,所以结果是女方白嫖了五年还赚了一笔房租。
白嫖的最高境界,渣男的典范。
郑浩可以反诉,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失费,处男损失费[滑稽笑]
房屋可以要,体面一点,但评论区动不动就说白睡5年,就让人不懂了,谈恋爱又不是卖,大家都付出了,怎么就叫白睡,谁白睡谁?
按伦理男人白睡五年只付房租已经算最低要求了
应该的,,,,,
现在的执法确实太差了
四千包月哪儿还有跟我介绍个来安
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