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山。男子与妻子发生争吵,谁知妻子竟脱口而出:“邻居老王就比你好,我还和他上过床。”男子怒不可遏,冲到老王家将其打成重伤。后检方认为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男子抗辩自己只有故意伤害,法院给出了不同意见。
(案例来源: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李大山(化名)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一怒之下扇了妻子一巴掌,这让妻子怒不可遏,竟脱口而出,称老王(化名)从不凶自己。
李大山一下懵了,他质问妻子到底是什么意思。妻子见说漏了嘴,也不管不顾了,她告诉李大山,自己与邻居老王有一腿,还上过几次床。
李大山顿时怒了,他没想到平时看到自己就会热情称呼“李哥”的老王,竟然偷偷搞了自己的老婆。难怪老王对自己如此热情,难怪村里这几年一直传出老王与自己的妻子走得很近。
李大山越想越来气,他在家中走来走去,突然看到门口的屋檐下有一把锄头,于是抄起锄头就往老王家冲去。
妻子看到李大山的状态,心知不妙,于是立即联系老王让其躲起来,可还没等老王有所动作,李大山已经踹开了老王家的门。
老王见状知道此事跑不了,于是拿起一根木棍,指着李大山喊道:“你过来呀!”
李大山本就火气茂盛,见老王还敢挑衅自己,拎着铁棒就冲了上去,二人将手中棍锄一顿挥舞。期间,李大山的锄头打在了老王的头上,老王一下失去平衡栽倒在地,随后李大山又给了老王两锄头。
见老王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地上都是血迹,李大山的怒火也消了,他拿起锄头给自己的头上来了一下,打算与老王同归于尽。幸得李大山的儿子及时赶到,将二人一起送去医院救治。
后经鉴定,老王的头部受到重创,伤情等级为重伤,老王的其他受伤部位均达到了轻伤。
警方介入后,认定李大山故意带着锄头强闯老王家,并将其打致重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检察院建议对李大山处6~8年有期徒刑。
但是李大山并不认可控方的认定,他的辩护人也认为李大山并没有杀人的主观目的,只是想教训下老王,顶多算是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表示:
1、李大山的妻子婚内出轨老王,她与老王的行为均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在李大山找上门后,老王多次言语挑衅、刺激李大山,导致矛盾激化。
2、李大山在与老王的搏斗中,致老王头部和四肢受伤,但这些都非致命部位,这说明李大山并无剥夺老王生命的故意。
因此,从主观以及客观因素来看,李大山的行为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但控方表示:
1、从主观方面来看,李大山在与老王对峙时,明确表示要杀了老王,这说明其主观上具有了杀人的目的。
2、从客观方面来看,头部是人体的重要器官,且击打头部极易造成死亡的后果,李大山在老王倒地后,仍持锄头往老王头上砸了两下,其杀人的目的十分明显。
而且李大山在行凶后,有自杀的行为,这说明其具有同归于尽的想法。
综上,李大山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老王本就存在过错,且对矛盾的激化起到了一定作用,而李大山有自首情节,且杀人未遂,故建议对李大山量刑6~8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
1、那么李大山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故意杀人呢?
从主观上来讲,故意杀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而故意伤害只是想侵害他人身体健康。
从客观上来讲,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都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因此,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只能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着手。
但是法律实践中,行为人为了逃避刑罚,往往会向轻罪或者无罪上去辩解。
因此,在认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发现,几名证人均能证明在案发前,李大山曾多次扬言要杀掉老王,这说明李大山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
之后,李大山带着锄头冲入老王家中,在致老王受伤倒地后,还用锄头在无力反抗的老王的头部砸了两下。且在误认为老王死亡后,用锄头捶打自己头部自杀。
由此可见,李大山在行凶时,是打算与老王同归于尽的,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2、法院会对李大山如何量刑呢?
法院认为李大山及辩护人主张妻子与老王偷欢,所以才去找老王报仇,但这仅是李大山妻子的单方面供述,老王并没有亲口承认此事。
另外,李大山及辩护人主张老王拿出棍子主动挑衅李大山,李大山才与老王打斗了起来。但鉴于李大山强闯老王的家,其本身就存在过错,老王在自己家中持棍对抗李大山存在一定合理性。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王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李大山存在杀人未遂与自首情节,此案有属于邻里纠纷,故决定判处其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