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乔某在酒后且无证的情况下,驾驶着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丰京路由西向东疾驰。突然,他与正横过公路的陈某1(怀中还抱着年幼的女儿陈某2)发生了猛烈碰撞。陈某1父女瞬间倒地不起,眼镜也碎落一地。而乔某非但没有停车救人,反而弃车逃离了现场。幸运的是,陈某1父女被及时送去救治。那么,乔某最终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呢?陈某1一家的损失又能否得到赔偿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晚,西安市鄠邑区的丰京路上,陈某1像往常一样,怀抱着心爱的女儿陈某2,准备横过马路回家。他们刚刚结束了一段愉快的亲子时光,陈某2的小脸上还洋溢着幸福的笑容。
然而,就在这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如同脱缰的野马,由远及近,飞速驶来。陈某1还没来得及反应,就感到一股巨大的冲击力将自己和女儿撞飞了出去。
他只觉得眼前一黑,然后便是无尽的疼痛。怀中的陈某2也哭了起来,那声音让陈某1心痛不已。
周围的行人纷纷围了上来,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有人试图寻找肇事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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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他们找到那辆肇事车辆时,却发现司机已经不见了踪影。只留下那辆孤零零的车,和地上散落的碎片,仿佛在诉说着刚才的惨剧。
陈某1和陈某2被紧急送往了西安济仁医院。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和治疗,陈某1被诊断为“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额骨骨折等”,伤势严重。
而陈某2虽然也受了伤,但幸好并无大碍。然而,这场事故给陈某1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他不仅需要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还因为无法工作而失去了收入来源。他的妻子为了照顾他,也不得不辞去工作。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追踪,他们终于将乔某抓获归案。原来,乔某在事发当晚喝了不少酒,而且还没有驾驶证。他原本只是想开车出去兜兜风,却没想到会酿成如此惨剧。
在法庭上,乔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他表示愿意赔偿陈某1一家的损失,但自己也确实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
而陈某1一家则希望能够公正裁决,让乔某受到应有的惩罚,并赔偿他们的损失。
那么,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乔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关于赔偿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在本案中,乔某虽然在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由于他存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情形,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陈某1一家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乔某自行承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意见和证据,最终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判决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同时判令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陈某1损失198898元;乔某则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某1损失36352.76元(已扣除之前垫付的7720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提出上诉,对18000元医疗费之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责任。
乔某系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乔锦余履行了告知义务,仍将陈某1的损失有限在上诉人公司交强险的分项限额赔偿,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以及民事赔偿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过原审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上诉人应在肇事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受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