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和女友恋爱后,搬进女友的房子里,并承诺每月给女友4000元房租。可男子和女友同居了59个月,一分钱也没给。5年后,两人分了手,男方又提出让同事过来住。女友算看明白了,这是拿自己这当免费旅馆了,一气之下让男子支付5年房租,共计23万。男子以未签订租赁合同为由,拒绝支付。随后,女友直接将男子起诉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纵览新闻) 姜瑶撂下父母的电话,心里五味杂陈,她知道父母都是为自己好。
她和高兵恋爱5年了,高兵一直没提结婚,他不想过早的被婚姻束缚,也不想承担婚姻的责任,觉得就这样恋爱挺好。
可姜瑶的父母认为,姜瑶的年纪大了,再这样拖下去也不是个办法,一旦分手,吃亏的就是姜瑶,高兵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
所以,姜瑶父母让姜瑶做个了断,要么,结婚,好好过日子,要么,就断了,从新开始。
姜瑶在父母的压力下,在2021年的一天,终于鼓起勇气和高兵提出了结婚的要求,可高兵还是以没做好结婚准备,拒绝结婚。
姜瑶听后,彻底对高兵失望,也明白过来,高兵根本不是一个值得托付终身的男人,于是,果断提出分手,并让高兵搬出去住。
原来,高兵和姜瑶是在5年前,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的,姜瑶不仅人长的漂亮,而且身材高挑,高兵对姜瑶一见钟情,主动添加了姜瑶的联系方式。
随后,高兵对姜瑶展开了强追猛攻,女大当婚,姜瑶对高兵也颇有好感,于是,很快同便意了高兵的追求,并开启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
同时,高兵主动要求搬到姜瑶的房子去住,并承诺每月支付姜瑶4000元房租。
姜瑶答应了,可姜瑶和高兵同居了59个月,高兵一分钱也没给过姜瑶,还经常向姜瑶借钱。
姜瑶是个单纯、善良的姑娘,不好意思和高兵谈钱,认为谈钱伤感情。
直到5年后,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姜瑶在父母的压力下,想结束这段爱情长跑,和高兵修成正果,可得到的却是伤心的答案,姜瑶提出分手,并让高兵搬出去。
可高兵同意搬出去,又提出让自己的员工搬到姜瑶这套房子来住。
姜瑶再也压抑不住心中的怒火和委屈,这明摆着是拿自己当软柿子,随意拿捏。
她气愤的说:可以让你的员工搬进来住,但是你每个月支付我房租,也请把你欠我的5年的租金结算一下,按照你当初的承诺,每个月4000元,共计23万元。
高兵没想到一向乖巧听话的女友,竟翻脸无情,闹这一出。
他嗤之以鼻:我啥时候承诺过给你4000元房租了?你有租赁合同吗?你是做白日梦呢?还狮子大开口,要23万?告诉你,我一分钱都不会给你。
姜瑶的心拔凉拔凉的,这才看清高兵的真面目,都怪自己眼瞎了,被爱情冲昏了头脑。
姜瑶咽不下这口气,一纸诉状,将高兵告上法院。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来认定一下此事。
1、姜瑶认为,既然当初高兵承诺每月支付自己4000元房租,高兵就应该兑现承诺,支付自己5年的房租,共计23万元。
《民法典》第721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姜瑶同时向法院出具了她和高兵的聊天内容,从内容上看,高兵确实亲口承诺过向姜瑶支付4000元房租。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高兵辩称,他刚搬进姜瑶的房子时,确实说过,愿意每月出4000元房租给姜瑶,但那是口头承诺,没有签署租赁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高兵对于姜瑶所出具的他们之间的聊天记录表示否认,认为那都是姜瑶故意激怒自己,让自己承认曾承诺过愿意支付4000元房租,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是高兵确实承诺过每月支付姜瑶4000元房租,根据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姜瑶有权利要求高兵支付5年内的房租。
最后,法院支持的姜瑶的诉求,酌情判决高兵补交姜瑶23万元房租。
(文中均为化名)
这不对呀,说4000一个月话的时候没说永远不变的4000元,现在房价都一变再变,我们出租房价格一跌再跌,不不跌没人借你房,你把5年前的价格一股脑儿的套到5年后的低房价的时代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