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联合发布第二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诉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不履行国有财产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起到了规范国有财产收缴的重要作用。
▲发布会现场
据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介绍,湖南省株洲市某促进中心(以下称某中心)系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办公场地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无偿提供。2019年12月,某中心与某科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部分办公场地出租给该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260万元;合同到期后,某中心未与其续约亦未收取租金,但该公司继续使用涉案办公场地。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既未督促某中心将出租收益上缴国库,也未对该公司违法占用办公场地行为履行国有财产监管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后,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株洲市科学技术局立案调查,于2023年3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针对某中心违规转租等行为履行监管职责。该局于2023年5月回复称,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专题研究,争取3个月内办结。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株洲市财政局未收到株洲市科学技术局申报办公楼及门面出租相关事宜的材料,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天元区人民检察院遂将本案移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集中管辖行政公益诉讼的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为被告,于2023年10月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据介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中心向某科创公司出租涉案办公场地过程中,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未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财产出租审批手续,未督促某中心将出租收益上缴国库,亦未督促某中心追回某科创公司应缴纳的租金,致使国有财产收益受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遂判决该局履行监管职责,清缴某中心已收取的国有财产出租收益,督促某中心追回应收未收出租收益并清缴。一审判决后,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向该局进行释法析理,该局在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后申请撤回上诉,并督促某中心向财政部门清缴了出租收益。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两高”介绍,加强国有财产的管理和监督,不仅保障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资源有效利用,还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提升。国有财产被非法占用,直接导致国有财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公房出租收益为经营性国有财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防止相关部门“不作为”导致国有财产流失。检察机关向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后,行政机关依法提起上诉,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审法院继续加强与各方的沟通,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清缴出租收益并申请撤回上诉,有效消除了国有财产流失的风险。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