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男子与朋友喝完酒后,又花了299元来到洗浴中心按摩。万万没想到,女技师刚安排男子躺下,就遇到前来检查的民警。民警认定,男子已经与女技师达成不法交易的意图,遂对其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男子不服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没有提出特殊要求,不构成违法。法院审计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王全与朋友喝完酒之后,接着酒劲,与朋友又来到当地洗浴中心进行消费。
王全点了3号女技师刘美丽为其服务,并挑选了一项“帝王服务”套餐,套餐价格为299元,随后两人来到包厢。
刘美丽让王全躺在按摩床上,刚要开始进行服务,就听到外面一阵敲门声,并喊道:“快开门,我们是警察。”
王全立刻起身将门打开,民警随即对王全、刘美丽进行询问,当询问两人进行的什么服务项目时,刘婷婷表示为299元的帝王服务套餐。
随后,民警以pc为由,对王全当场做出处罚,考虑到情节轻微,遂对王全处以行政拘留5日。
王全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民警到洗浴中心进行调查时,王全与刘美丽均穿戴整齐,并没有进行不法交易。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本案中,民警仅凭借消费项目,就认定王全与刘美丽达成了不法交易意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该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综上,民警做出的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故行政处罚无效。
民警辩称:
事发当天,民警对涉事洗浴中心进行调查,在一处包厢内发现王全与刘美丽正在进行按摩活动。通过调查发现,该项目包含MY项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关系的;初次MY、PC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本案中,王全与刘美丽没有正式进行交易,是因为警方的突然检查,符合上述“情节较轻”的规定。故警方对王全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之处。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全与刘美丽之间是否达成了MYPC的意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审理时查明,王全与刘美丽所达成的服务项目中,确实存在MY服务,这与警方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
而王全无法举证自己对该项目不知情,亦无法举证主观上没有与刘美丽达成交易意图,故王全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对王全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王全的诉求。
王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