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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53岁农村大妈,正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刚好被巡逻民警看见,被警方拘

黑龙江哈尔滨,53岁农村大妈,正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刚好被巡逻民警看见,被警方拘留10日。大妈不理解,烧自己家的秸秆,到底犯了什么法?遂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大妈违法事实清楚,因情节轻微,改为罚款200元。大妈依旧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玉芬53岁,从小到大一直以种地为生,年过半百也没有离开过这片土地。

事发时,刘玉芬家中玉米已经收割完,刘玉芬准备收拾一下种植小麦。可是等她来到田地里,却发现还有很多秸秆没有处理。

刘玉芬看了看时间,正好是中午12点,地里也没有其他人,刘玉芬索性掏出火柴,将秸秆归拢之后点燃。

不一会的功夫,秸秆先是冒出阵阵浓烟,火势接着就烧起来了。

大概半个小时之后,眼瞅着燃烧的秸秆就要熄灭,突然从远处来了一辆警车,从车上下来三五个工作人员,直奔着刘玉芬这里跑来。

他们来到现场之后,先是将火扑灭,接着就开始询问刘玉芬。刘玉芬暗道一声不好,果然就被警方给带到派出所,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可是刘玉芬却认为,在自己家地里焚烧自家的秸秆,到底犯了什么法?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时,刘玉芬在自家地里,焚烧自家的秸秆。刘玉芬拥有对秸秆的处置权,怎么处理是刘玉芬的自由。

刘玉芬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并没有对他人造成影响,也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自古以来,在地里焚烧秸秆百利无一害,是世代流传的习惯,故刘玉芬没有主观违法的的恶意,不应该被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本案中,即便是刘玉芬存在过错,有关部门也应该以教育为主,直接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过重。

派出所辩称:

事发当天,民警例行巡逻时发现,刘玉芬正在焚烧秸秆。派出所提交了当天的执法记录仪录像,以及对刘玉芬本人的询问。焚烧秸秆的行为,也经过了刘玉芬本人的证实。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当地部门三令五申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且村里均有相关的宣传,刘玉芬作为村民,不可能不知道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刘玉芬明知焚烧秸秆是禁止的,依旧不执行该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对刘玉芬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之处。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玉芬的行为是否为无罪,派出所的处罚是否过重。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法院审理时查明,刘玉芬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派出所对刘玉芬做出的拘留10日的处罚,法院认为,结合刘玉芬的违法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刘大妈违法情节轻微,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派出所做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改为罚款200元。刘玉芬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