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辽宁,一五旬男子在给车做保养时,认识了汽修店小其17岁的女老板,两人日久生情并发生关系。而后,男子为凸显自己大方、有实力,遂向女老板转去了55000余元,把自己的奔驰车也赠与了对方,甚至还让自己儿子认其当干妈。然而,好景不长,当男子的妻子知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女老板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财产,女老板直呼,“这不是想白嫖吗!”
(来源:沈阳中院) 男子王辉是一名年过5旬的已婚男子,其经朋友介绍,来到了当地一家汽修店给车做保养,从而认识了汽修店女老板林晓月。
几次接触下来,两人渐渐熟络,成了关系不错的朋友。 一次,王辉又来店里保养车,谁料突发状况,两人竟被意外隔离在了林晓月家中。狭小的空间里,气氛微妙。
王辉看着林晓月忙碌的身影,心中一动,忍不住开口道:“这段时间真是麻烦你了。”
林晓月笑了笑说:“这有啥,都是朋友嘛。”随着时间推移,孤男寡女的他们关系越发亲密,最终突破了底线,林晓月成了王辉的情人。 在被隔离的日子里,王辉出手阔绰,又是给林晓月转账 55500余元,还把自己的一辆奔驰车送给了她。
林晓月满心欢喜,对王辉更是温柔体贴。
隔离结束后不久,王辉拿着一本离婚证找到林晓月,一脸真诚地说:“现在我是单身了,儿子小宇归我抚养。”
林晓月信以为真,还认了小宇做干儿子,并大方地转了 1 万元给王辉当作给小宇的红包。 但好景不长,王辉频繁外出不回家,引起了妻子刘芳的怀疑。
一番激烈争吵后,王辉无奈承认了和林晓月的不正当关系,还坦白把刘芳名下的奔驰车送给了林晓月。
刘芳火冒三丈,立刻冲到林晓月的汽修店,要求她赶紧把车和钱一并归还。
林晓月一脸惊愕,随后在得知真相后,遂加以反驳道自己也是受害人,不可能归还任何钱款。 双方就这样僵持不下,在沟通无果后,刘芳果断将林晓月告上了法院。
经一审院方审理后认定,林晓月在明知王辉已婚的情况下,而仍与之交往,王辉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林晓月,违背公序良俗。
故判决由林晓月向刘芳归还奔驰车以及 45000余元的转账。
对此,林晓月当然不服,提起了上诉。
林晓月表示,首先,其向法庭呈上的关于王辉此前提供的离婚证,可以证实其在一开始对王辉仍处在婚姻状态,并不知晓。
其次,在同王辉相处的七个月时间里,王辉转给的 55000余元不是无偿赠予,而是供两人日常花销的生活费,其中还这里面涵盖了关于车辆维修等费用。
再次,此前向王辉转去的10000元,系主要目的用于结婚,现如今,王辉欺骗了自己,其应当对此予以返还。
最后,至于那辆奔驰车,系是王辉主动想给你自己的,而且自己也已经接受,双方之间的赠与关系已然成立,所以不应该返还。
综上,林晓月认为自己没有向刘芳返还钱和车的义务。
然而,林晓月终究还是错付了,对于她的说法,王辉则进行了反驳:
王辉表示,他此前明明已经警告过林晓月,自己不会和刘芳离婚,这一切都是林晓月一厢情愿,连发生关系都是被迫的。
至于奔驰车,也是借给她使用,从没有说要给她。
而且,在同她相处的7个月时间内,就已经给她花了20万元。
而后,刘芳继续说道,自己才是王辉的合法妻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王辉背着自己将财产及车辆赠与林晓月,已经侵犯到了自己的权利。
而且,王辉同林晓月系出轨情人关系,在此情况下,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所以,无论如何,林晓月都得向自己归还车子及钱款。
二审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辉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林晓月与已婚的王辉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接受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林晓月明知王辉已婚仍与之交往,违背公序良俗。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无效的赠与行为,林晓月应归还奔驰车以及除合理开销外的款项。
经查证,王辉在林晓月店中进行修车花费的15800元及林晓月以结婚为目的向其给付的10000元,应当返还的数额中加以扣除。。
综上,二审对具体返还的数额进行改判,即由林晓月除了向刘芳返还奔驰一辆,还要返还相应的款项即30000余元。
到头来,林晓月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何时,都要保持理智和清醒的头脑,因为一旦越过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只会让自己陷入困境与麻烦之中。
总而言之,感情不能成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借口,财富也不应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获取。
任何人都应当坚守原则,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和追求自己的幸福。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