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和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身边24小时 2025-01-02 12:06:01

发表于陕西

商洛新闻网讯:日前,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商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和《商洛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集中供热和二次供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千家万户,是重要的民生实事。“两个办法”制定工作自2024年3月份启动以来,市城管局积极主动作为,不断探索研究,务实创新进取,在深入开展调研、外出考察学习、借鉴经验做法、邀请专家指导、依据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初稿,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通过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供热工程规划与建设、厘清供用热双方权责义务、加强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强化行业监管职能等,切实提升商洛城市集中供热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保障群众温暖过冬;通过制定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管理等规定,有序推动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户表改造、实施阶梯水价,保障居民生活用水从“源头”到“龙头”全链条安全,不断提升群众用水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商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主要内容有: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应采用城市集中供热;已建成但未实施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且未铺设集中供热管网的,一次管网以及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配套管网由政府或供热企业投资建设;建筑红线范围以内的二次供热管网、热交换站等附属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由供热企业给予技术指导,也可由其出资委托供热企业代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新建商品房的,供热设施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由建设单位同时设计铺设供热管网,由供热企业给予技术指导;新建建筑由建设单位同步配套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新建建筑应当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符合智慧管理要求,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既有采暖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由产权或管理单位实施改造;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60%以上的,应当予以供热;集中供热期内,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用户卧室、起居室内的室温应高于18℃;在用热管理方面,实行先交费后用热,对逾期未足额交纳热费的,集中供热企业可以催交,可采取用热限制措施、暂缓或停止供热,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热费,往季因故欠缴的热费应一并结清;热用户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用热的用户,申请办理停热手续后,要向供热企业按照总热价的30%交纳基础热费;新建小区、单位实行集中供热企业直管到户;既有小区、单位建筑红线内的二次供热管网、热交换站等供热设施具备移交条件的,鼓励移交集中供热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小区、单位,通过实施改造合格后逐步移交集中供热企业直管到户。

《商洛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因供水能力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同步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实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户外计量、计量到户,推广使用与供水企业智慧管理平台相兼容的智能远传水表;城市供水企业应全程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过程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设计单位、图审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单位应把好设计关、审查关、建设关、验收关,保证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建设符合标准及规范要求;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可不予供水;对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实施统建统管,可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交由供水企业负责专业化运行维护;对既有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由有关责任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筹资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鼓励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专业运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两个办法”的出台,是商洛市在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突出务实管用,体现地方特色,堵塞管理漏洞、填补制度空白、推进机制创新、提升管理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实现行业管理“有规可依”,提升公用事业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和群众的幸福指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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