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510号(科学技术类160号)提案答复的函。其中提到,推进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
关于“行政司法机关协同发力”
(一)推进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目前,我国实用新型采用“初步审查+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为进一步提升实用新型授权质量,我局积极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中,将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纳入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范围,并配套修改《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审查标准。(二)促进司法裁判标准与行政审查标准统一。在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从甄别统筹、程序衔接、审理机制、裁判标准等方面建立了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工作的协同推进机制,实现权利效力判断与侵权两种诉讼程序有机衔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持续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制度,激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对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局依据客观事实证据,从技术、法律等多角度对无效案件所涉及专利作出准确评价,促进行政确权决定结果与后续审判结果保持较高一致性。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专利审查理念更新、技术革新、工作创新,以国家需求和用户满意为导向,不断完善审查标准,创新审查模式,提升审查能力,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行政司法有效衔接,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