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夏在网络上结识了小何,两人迅速坠入爱河。然而,小何以生气为由,要求小夏支付一笔“恋爱罚金”,小夏在对方的劝说下转账了13140元。不久之后,小何又以支付员工工资为由,向小夏借款5万元,并承诺按期还款。还款期限到后,小何不仅未还款,还与小夏失去了联系。小夏无奈之下,将小何告上法庭。
(来源:新闻晨报、潇湘晨报)
小夏的生活平淡而规律,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网络上结识了小何,一个自称是事业很成功的男子。
小何风趣幽默,谈吐不凡,很快便吸引了小夏的注意。两人从网络聊天到线下见面,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小夏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对小何言听计从。一天,小何突然生起气来,责怪小夏没有及时回复他的信息。
小夏连忙道歉,试图安抚小何的情绪。然而,小何却提出了一个让她意想不到的要求:你惹我生气了,得交点罚款才行。
小夏一听,顿时愣住了。她从没听说过恋爱还有罚款这一说,但小何却振振有词:这是规矩,你犯了错就得接受惩罚。这钱是罚款,有罚息。以后我犯错了,你的罚款会退回,罚息按每日5.2%计算。我犯错,返还且加倍;我不犯错,罚息达到520元无条件返回。
小夏被小何的一番话弄得晕头转向,但她又不想让小何生气,于是只好答应了他的要求。
小何算了一笔账,告诉小夏每天可以收益22.4元,23天后就可以收到13140元和520元的总和,即13660元。
小何还煞有介事地说,这是他向小夏告白的一种方式。小夏虽然心里有些不情愿,但在小何的软磨硬泡下,最终还是向对方转账了13140元。
然而,这仅仅是个开始。没过多久,小何又找到了小夏,说自己今天要支付员工工资,还差5万块钱。小夏一听,心里有些犹豫。毕竟,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但小何却信誓旦旦地保证,一定会按时还款,并承诺给小夏一定的利息作为补偿。
小夏看着小何诚恳的眼神,最终还是心软了,将这笔钱借给了小何。这一次,她主动提出要让对方出具借条,以防万一。
小何爽快地答应了小夏的要求,写下了一张借条,并承诺在一个月内还清所有借款。
小何不仅没有按时还款,还与小夏失去了联系。小夏试图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小何,但都没有成功。她开始感到恐慌和不安,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才好。
小夏也深感自责和懊悔,但她知道现在最重要的是要想办法追回自己的钱。于是,她决定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夏向小何提供了借款,小何也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小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小何与小夏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小何却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对于小何的违约行为,小夏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小夏可以要求小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作为违约赔偿。
小夏在借款给小何时,并未对小何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虽然小何自称是成功企业家,但小夏并未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实地考察。
这种轻率的行为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因此,在借贷关系中,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小夏还提出了一个特殊的请求,即要求小何返还所谓的“恋爱罚金”。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请求并不成立。因为“恋爱罚金”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支持其存在。
小夏在转账给小何时,是基于自愿和双方之间的约定,而非受到任何形式的胁迫或欺骗。因此,小夏无权要求小何返还这笔款项。
小何一直未出庭应诉,也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小夏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本案中,由于小何未出庭应诉,法院只能根据小夏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小夏与小何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小何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小夏有权要求小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作为违约赔偿。
同时,小夏提出的“恋爱罚金”请求并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何返还小夏63140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