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付琪)普通的氨基酸和生理盐水经过灌装、压盖、贴标签,同专门印刷的正品说明书一起放入包装盒内,再用特制钢印在包装盒上印上批号和保质期,一支支足以以假乱真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就这样“横空出世”,随后通过网络销往多个省市。近日,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
2024年6月,运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一起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刑事案件中发现,自2023年7月起,宋某某从张某某、王某处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假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通过鲁某、周某等人联系买家对外销售至多个省市,销售金额达到30万元。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具有增强机体抗感染力、免疫替代和免疫调节等重要治疗作用,临床常用于重症感染或者自身免疫性疾病。假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流入市场,不仅扰乱药品管理秩序,还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公益诉讼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张某某、王某、宋某某、鲁某四人从原料购买、灌装生产、贴标包装、联系买家、对外销售等各个环节,虽在不同地点独立完成,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上下线链条中的每个违法行为环环相扣,都产生了假药流入市场的风险,形成一条完整的生产、销售假药的黑色产业链,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链条上游的张某某、王某在异地另案处理,尚在侦查阶段。
2024年9月20日,运河区检察院刑事部门以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向运河区法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部门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判令宋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37.38万元,鲁某在参与范围内与宋某某连带承担139.86万元,二人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运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鲁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全部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追缴被告人宋某某的违法所得87970元,追缴鲁某违法所得29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