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北圣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P6E12W
法定代表人:高飞
住所:老河口市君都水岸新城心月湾6号楼102间
经调查,当事人系佳源·庞公龙都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当事人将该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湖北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河口盈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武汉非常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分包公司招用康金金、杨开友等农民工在该项目施工,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共计142855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下达襄人社监行理〔2024〕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先行清偿康金金、杨开友等17名农民工工资142855元,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以上事实有:1.康金金、杨开友等17人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2.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及相关情况说明;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襄人社监处告〔2024〕7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参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6000元。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襄阳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檀溪支行;账号:180400180904400080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