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男子捉奸后被判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 案件经过 捉奸过程:2021 年,路某某发现妻子张某行为异常,在跟踪后于酒店房间捉奸在床,当场撞见妻子张某和刘某某赤身裸体躺在床上,路某某愤怒之下拳打脚踢了二人。 协商赔偿: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路某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刘某某当场转账 15000 元,并四处借钱补齐至 3.2 万元交给路某某。
报警及一审二审情况:几天后,刘某某向警方报案,声称路某某以曝光他们不正当关系为要挟,强行索要钱财,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警方对路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2021 年 11 月 2 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路某某提出上诉,2022 年 3 月 28 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路某某继续申诉,2022 年 12 月 21 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路某某再审申诉。
再审情况:2023 年 6 月,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由淄博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24 年 1 月 16 日,该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2024 年 10 月 8 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路某某无罪。 判决依据 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刘某某明知路某某之妻张某已经结婚,仍与张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路某某无非法占有目的:路某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接受赔偿是基于自身权益的合理主张,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春夏
支持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