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结婚不到1年就离婚,2个月后复婚。3年后买下一套500多万的房产,却只

天狼看法 2025-01-03 19:56:27

北京,男子结婚不到1年就离婚,2个月后复婚。3年后买下一套500多万的房产,却只写了自己的名字。女方在得知消息后大闹加名,男子不干,女方起诉离婚,还将房产做了异议登记,却不曾想,法院却判决不准离婚。男子心灰意冷,马上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母亲。房产证下来后,女子傻眼了,再次起诉要求判决男子与母亲的赠与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张潇收拾柜子时意外发现一本房产证,打开一看,赫然写的是自己的丈夫赵敬一的名字,她怎么都没想到,赵敬一这么多年居然都在欺骗她。 张潇和赵敬一是在一场饭局上认识的,赵敬一看中了张潇的美貌,对其穷追不舍,终于俘获了张潇的心。 恋爱时两个人你侬我侬,但是结婚后就发现一地鸡毛,结婚不到一年就离了婚,双方都觉得好在还没孩子,要不然孩子就遭殃了。 本以为离婚后彼此会各自安好,但分开后却都念起了对方的好,又重燃了恋爱的感觉,于是2个月后又复婚了。 复婚后两个人不再小孩子气,凡事有商有量,就这样平静的度过了3年。却不曾想在3年后,张潇发现了赵敬一原来早已经开始欺骗了她。 等赵敬一回到家后,张潇火爆的脾气,直接将房产证摔在桌上质问,赵敬一也没有躲闪,承认的确买了房子。 张潇生气的不是买了房子,而是买房子这么大的事她却不知道,而且房产证也没有她的名字,要知道这可是婚后财产,理应有张潇的一半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张潇认为既然是婚后买的房子,怎么能证明这房子跟她无关,俩人的财产都是放在一起使用的,所以她要求加名。 赵敬一花了547全款买的房子,写的自己单独所有,他就根本没想过要加张潇的名字,果断拒绝了张潇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但却是赵敬一一个人支付的全款,跟张潇无关,就是属于赵敬一一方的财产,所以赵敬一不同意分配。 张潇三番五次的闹,闹了将近一年,都没能加上名字,于是起诉离婚,想就此分割财产。 为了怕赵敬一转移房产,张潇还特意去房产部门办理了异议登记,就是要等法院判决结果。 可惜法院却不同意张潇的诉请,认为两个人的婚姻并未破裂,不准予离婚。 张潇的目的并没有达成,赵敬一应该高兴,但母亲的一番话却点醒了他:小潇要是再起诉分割房产,你能保证不会分给她一部分份额吗? 赵敬一思前想后,于是在一个月后将房产赠与给母亲,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张潇还真的想过再起诉离婚,却没想到赵敬一下手比她快,直接将房产转让了,张潇想分都没得分了。 张潇不甘心,再次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赵敬一跟婆婆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这样她才能有机会再次起诉分割房产。 赵敬一早就知道张潇不会善罢甘休,于是早有准备。因为这套房产是父母出资的,有转账记录,而赵敬一只是代为付钱而已,算是代持。 如今把房产归还给母亲,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房产已经进行了更名过户,是赵敬一母亲一个人单独所有,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是不可以撤销赠与的。 赵敬一提供出父母给他转账574万的记录,可以证明是父母出钱为赵敬一购买的房产,应属赵敬一单独所有。 赵敬一处置自己的财产,是赵敬一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赵敬一跟母亲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 因此法院判决,张潇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个房产就看清了一段婚姻,是婚姻太脆弱,还是人太贪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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