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安部新闻传媒
严打保险诈骗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公安机关推动形成综合打击整治保险欺诈工作合力
保险欺诈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每一次骗保的背后,都是守法者替不法分子买单。打击保险诈骗,遏制违法犯罪,受益的是全体保险消费者。
记者从公安部1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当前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多发、人民群众和保险机构反映强烈的情况,2024年4月至11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工作,依法立案查处保险诈骗犯罪案件14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3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15亿余元,有效净化了保险市场生态,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有力捍卫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保险诈骗犯罪手段加速变异
发布会上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这其中,有利用高档二手车制造事故进行骗保类;有虚构、夸大、伪造企业雇员伤情骗保类;有利用电商平台退换货规则骗保等新型手段类;有以赠送首年保费名义招募发展下线骗取受害人投保获取高额佣金类……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保险诈骗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车险、人身意外险等传统类型犯罪仍然突出——不法分子有的裹挟行业、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作案,有的通过专业“碰瓷”、多次制造“高档二手车”碰撞事故骗取理赔金,有的为骗取高额意外险理赔金而进行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十分恶劣。
犯罪手段加速变异、骗保险种持续增多——为应对金融监管、逃避刑事打击,不法分子保险欺诈手法不断升级迭代,虚构事故、夸大损失、冒名顶替、虚假销售等犯罪手段变异翻新;新型险种诈骗犯罪高发频发,呈现出由传统险种向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运费险、退货险等全保险业态蔓延的态势。
犯罪主体职业化、作案团伙化趋势明显——此类犯罪贯穿投保、经纪、理赔业务全流程,职业涉及汽修、医疗、鉴定、评估全环节,人员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中介、理赔定损、医疗鉴定、汽车修理等全链条,不法分子与行业、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作案,形成“窝案”“串案”问题特征明显。
隐性欺诈风险增多——一些不具备保险业务资质的实体或空壳公司,针对交通运输、农牧渔业、新能源等行业,以“统筹服务”“安全互助”等新业态为幌子,诱导客户购买其自行推出的伪假保险产品,并通过频繁更换经营地点规避监管,极易造成群众财产损失,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为整治保险诈骗犯罪提供“山东经验”
发布会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山东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涉及个人意外健康险,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该团伙主要是利用该类险种出险次数多、赔付少、审核程序简易等情况实施犯罪。
据山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犯罪分子一般单独或两三人结伙作案;网上投保,网上索赔;以小额保费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故意制造意外受伤事故后重复索赔,进行恶意骗保。
根据专项打击工作统一部署,山东公安机关持续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全力打击整治各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全省共立保险诈骗案件18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0余名,打掉团伙40余个,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工作中,山东公安机关依托省、市两级打击保险诈骗合作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部门的联动,强化行刑衔接,及时研究该类犯罪规律特点,摸排犯罪线索,强化防范打击。同时,连续3年开展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行动,突出打击链条化车辆保险、地域性意外健康保险、“人伤黄牛”等团伙类保险诈骗犯罪,深挖拓线打掉车损“套路险”“人伤黄牛”系列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骗保团伙80余个。将数额大、性质恶劣的保险诈骗案件列为省厅督办案件,全力推进侦办。
在快查快办挽损方面,案发前,山东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确定事故疑点,降低受损风险。案发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督促教育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第一时间依法冻结涉案账户,依法扣押涉案资金,避免资金流失,提高避损挽损效率,有效净化了保险行业生态。
推动形成综合打击整治保险欺诈工作合力
当前,保险诈骗犯罪形势依然较为复杂严峻,团伙型、职业化、跨区域重大保险诈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保险相对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保险市场秩序,侵蚀保险业发展成果和保障基础,危害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发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坚持完善“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构建常态化打击机制,持续依法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突出打击重点,坚持集群、集约、集中打击,突出主动、合力、长效打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深入推动形成保险欺诈综合打击整治工作合力,坚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出加强防范保险诈骗的四点提示:提高个人防范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保险;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准确;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机构,降低被欺诈风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正规渠道维权,拒绝非法代理维权,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拒绝恶意投诉等。(记者张诗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