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男子要求复合无果后,用汽油将前女友烧伤、全身烧伤面积高达69%。一审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男子有自首、积极施救、犯罪未遂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已经植皮12次的前女友认为,一审量刑畸轻并已提出抗诉。
(来源:紫牛新闻)
2019年,当时只有22岁的陈女士网上认识男子覃某。2020年6月,二人经线下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二人恋爱期间,陈女士因与覃某吵架,曾被其打过一次。
但因覃某平时对陈女士还不错,所以二人并没有因此事而分手。
2023年1月,临近春节期间,二人分别都见了各自的家长。但因覃某的性格有点孤僻内向,陈女士的父母对覃某并不满意。
因二人正处于热恋期,而且,覃某事后也再三向陈女士保证自己以后会改,所以陈女士并没有听从父母的建议与覃某分手。
可见完家长半年后,覃某却无缘无故主动提出分手。陈女士听后有点莫名其妙。本来陈女士父母就不同意二人在一起,见覃某主动提出分手,陈女士当时就同意了。
但是,之后覃某却又反悔了,理由是其当时提出分手是想让陈女士紧张自己而已。
陈女士认为,覃某想要复合的理由太儿戏了。而且,覃某平时过节连电话都不打一个,正好印证了父母形容他的性格孤僻。
被陈女士拒绝后,覃某多次对其发出死亡威胁。但陈女士当时还没有意识到危险。
2023年10月8日,陈女士因不堪其扰报警处理。后因覃某承诺不再骚扰陈女士,所以覃某当时并没有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次日,覃某就带着两瓶装满汽油的饮料瓶,在陈女士的办公室将陈女士烧伤、全身烧伤面积高达69%。
后经司法鉴定,陈女士手功能丧失程度达伤残五级,其全身体表多处瘢痕伤残程度为伤残六级,
目前,陈女士已经在医院植皮12次,花费了上百万元的医药费。案发一个月后,陈女士的奶奶也因受不了打击,因病去世。
令人细思极恐的是,陈女士表示,覃某对自己的行为,不仅没有一点点的悔意,还在开庭时,对着陈女士家属叫嚣“等我出来,让你们看看什么是真正的杀人犯”。
1、那么一审法院是怎么处理本案的呢?
首先,覃某在公安机关陈述称,其当时的主观目的是想置陈女士于死地,客观上其行为足以导致陈女士死亡的后果。
因此,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覃某是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汽油)的,所以其属于是预谋杀人。
其次,故意杀人罪既遂只有一个结果,致被害人死亡,以外的都属于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由于覃某是属于犯罪未遂,所以法院就要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法院认定覃某作案后不仅有自首情节,还积极对陈女士进行施救。这一点是覃某犯罪主观恶意的体现。相对于自首情节来说,这一点更重要!
还有一点,也是法院决定对覃某的从轻原因。即案发后覃某已经赔偿了53900元。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覃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因其同时具有犯罪未遂、自首、作案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等几个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覃某有期徒刑12年、并再赔偿陈女士经济损失共计50多万元。
2、但对于一审判决,陈女士认为,量刑明显畸轻,并已经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也就是说,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只能先向检察院提出抗诉,且只有先获得检察院的认可,检察院才会向法院提出抗诉。
但是,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是检察院建议的量刑。因此,如无意外,陈女士的诉求,一般是不会获得检察院支持的。
3、感情并非生活的全部,而冲动必定是魔鬼!希望大家要理智对待感情问题,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不明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