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男子醉酒后独自回家,结果在电梯内“睡着了”。当邻居发现男子叫不醒后,立即叫了救护车,并通知了男子的家人,可男子最终还是不幸离世。事后,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男子在电梯内死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60万元。物业公司:他有一身的病还喝那么多酒,死了能怪谁?
(来源:江苏盐城中院)
孙浩(化名)是个不折不扣的“酒鬼”,由于其长期大量的饮酒,导致身体负担极大,在两年前就被查出患有哮喘、尿毒症、高血压等多种严重疾病。
医生曾多次劝说孙浩要戒酒,否则会有严重后果,但孙浩并不当回事。他总是笑称:“人生苦短,要及时行乐。”
今年2月的一个晚上,孙浩又独自外出喝酒,一直喝到了凌晨4点才踉踉跄跄地往家走去。
当孙浩走到自家楼下的电梯口时,已经明显站立不稳了,在电梯打开的瞬间,孙浩直接就躺倒在了电梯内,随后打起了呼噜。
然而这呼噜声并没有持续太久,孙浩就没了任何的动静,连呼噜声都没了,他就静静躺在电梯内,再也没有动过。
一个小时后,同楼栋的邻居打开门,突然发现孙浩躺在地上,当时吓了一天大跳。但当他闻到电梯内满是酒味后,立即明白了孙浩可能是酒喝多在电梯内睡着了。
于是邻居推了推孙浩打算将其叫醒,可孙浩还是一点动静都没有。邻居立即意识到情况不妙,于是打了110和120,并通知了孙浩的家属。
但遗憾的是,当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孙浩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后经鉴定,孙浩的死因是高血压性肾脏病伴肾衰竭。
孙浩的突然离世,如同晴天霹雳,让家人们悲痛欲绝。在处理完丧事后,家属们将矛头指向了物业公司。
他们认为,物业公司收取了高额的物业费,却未能提供应有的服务。特别是在电梯内有监控的情况下,竟然一个小时后才有人发现异常,如果物业能及时发现并救助孙浩,或许他就不会死。
同时,家属还认为原先的物业公司将全部的物业服务全部外包了出去,且未督促好外包物业的服务,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孙浩家属的指控,原物业公司与外包物业公司均表示十分无语,明明孙浩死于自身疾病,而且事发时是凌晨4点,物业不可能24小时一直盯着监控看,难免会有疏忽。
因此,两家物业公司均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可孙浩的家属认为,原物业公司就是因为外包了物业服务,才导致孙浩未能得到及时救助,他们就抓住了这个点要求两家物业公司连带赔偿60万元。
那么这两家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呢?
按照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的确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有过错。 2、有人遭受了损失或损害。 3、过错与损失、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关于原物业公司将全部的物业服务外包了出去,该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941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是不得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
因此,原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
不过,虽然这个过错存在,但接受外包的物业公司还是得尽到物业服务。
但是据调查,接受外包的物业公司没有与小区业主签订需要24小时盯着监控的服务,而且事发时间是凌晨4点,就算是值夜班也是人最疲累的时候,难免会存在一定的监管不到位。
因此,接受外包的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过错。
由此可见,只有原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孙浩在电梯内死亡是事实,但死因却另有说法。
按照死因鉴定,孙浩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是突发的。
虽然原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但他们的职责只有管理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对业主有什么身体不适或者有疾病,无法预见。
而且孙浩的死亡原因并非因为电梯故障或者公共区域有石头将其绊倒所致。
因此,从因果关系角度来看,不管是原物业公司还是接受外包的物业公司,在孙浩死亡一事上并不存在过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孙浩家属的全部诉请。
可孙浩的家属们不服,他们提起上诉称:
自己等人每月缴纳的物业费都是按照五星服务标准缴纳的,不管是哪家物业公司,就必须在10分钟内对电梯内的异常情况作出响应。
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又有什么资格来收取这么高的物业费?
其实,物业费的问题是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但本案审理的是孙浩家属状告两家物业公司侵权纠纷。如果孙浩家属认为物业费不合理,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或者另行诉讼。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了孙浩家属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