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结束,大家陆续离开,当天下午,男子和另一朋友被发现溺亡。

后妃秘史 2025-01-06 09:07:12

甘肃临洮,男子生日,请了6名朋友来自己的KTV一起庆祝,席间,男子并未饮酒,而是喝的饮料。次日凌晨,聚会结束,大家陆续离开,可当天下午,男子和另一朋友被发现溺亡。事发后,男子家属起诉同桌5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朋友傻眼:“他席间并未饮酒,酒局结束后出的事情,跟我们有什么关系?”一审法院判决5名朋友不承担责任,可男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来源:红星新闻)

冯某在县里经营着一家KTV,平日里又爱结交好友,2023年10月的一天,冯某生日,他决定留出一间包厢,邀请朋友一同来庆祝自己的生日。

生日当天,他先是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好友老赵,让他帮忙招呼客人,随后他又邀请了李某、张某、王某、水某和宿某等5人过来参加自己的生日宴。

几位朋友带着精心挑选的礼物陆续来到冯某经营的KTV,包厢里,冯某早已经让服务员备下了酒水和吃食,夜幕降临,大家围坐一团,推杯换盏,欢声笑语不断。

席间,大家举杯向冯某表示祝贺,可冯某却说自己在调理身体,不宜饮酒,另外,自己还有工作,就让老赵陪大家喝几杯,大家尽兴就行。

李某等朋友听后,表示理解,也没有劝酒,聚会继续愉快的进行,除了冯某外,水某和宿某也没有喝酒,3人都是喝的饮料,其余人则喝的啤酒。

凌晨1点多,聚会结束,朋友们陆续离开,冯某和老赵同路,考虑到冯某没有饮酒,大家也没有过多的担心,就放心的离开了。

可次日下午,噩耗传来,冯某和老赵被人发现溺水身亡,这一突如其来的悲剧让他们难以置信,冯某和老赵的家人更是悲痛欲绝。

经排查,警方认定冯某和老赵溺水而亡属意外事件。

事后,冯某的家属却认为李某、张某、王某、水某和宿某等5名同饮者,对悲剧的发生,存在过错,要求他们给予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5人告上了法庭。

冯某的家属认为:

聚会结束后,李某等5人没有将冯某安全送回家中,未尽到法律上的协助照顾义务,对冯某的死亡存在明显过错。‌

面对冯某家属的控诉,李某等5人却表示:

第一、冯某和老赵溺亡系意外事件,这件事情是突发的、不可预见的,大家也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

第二、这场聚会的组织者是冯某,冯某在聚会期间并未饮酒。聚会结束后,冯某和老赵结伴同行,并无异常表现。次日下午,两人溺水而亡,跟他们聚会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因果关系,他们对于冯某的死亡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因此,李某等5人认为他们在冯某的生日聚会上,并未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冯某溺亡的行为,且冯某的死亡被认定为意外事件,他们无需对冯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本案系一般生命权纠纷,构成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定李某等5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他们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且其过错行为跟冯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冯某主动组织并邀请李某等人到自己经营的KTV聚会,聚会过程中,冯某并未饮酒,聚会结束后,冯某和老赵一同离开KTV,结伴回家,后溺水身亡。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冯某和老赵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它具有不可预见性,发生概率极低,没有证据证明冯某的死亡跟李某等人的聚会有因果关系。

对于冯某家属主张的,作为同饮者,李某等人应当对冯某尽到扶助、照顾和护送义务。‌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冯某并未饮酒,离开KTV时,并无异常,李某等5人对冯某并没有法律上的照顾和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李某等5人对于冯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冯某家属的讼诉请求,冯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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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妃秘史

可怜红颜总薄命,最是无情帝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