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2日,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二环路国防大厦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廖**驾驶桂KD****3小型轿车通过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在玉林市二环路国防大厦路段搭载1名乘客,并与车上乘客约定运费10元,准备前往北流市。经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及乘客进行调查取证发现,桂KD****3车辆具有网络运输出租汽车证、廖**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廖**未通过网约车软件或平台接取订单,为多赚取运费以巡游方式揽客;车上乘客也表示未在网约车平台进行下单,而是驾驶员廖**招揽上车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乘客和驾驶员廖**进行法制教育后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该行为属于本年度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处罚决定。
[主要证据]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照片、行驶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身份证复制件证明、执法视频等。
[法律依据]
相关条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一般规定部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问题]
该案涉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否可以像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一样巡游揽客的问题,属于较为典型的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有误解的情况下违法进行道路运输经营的案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或者软件进行接单,而不能效仿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本案当事人误认为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及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可以像巡游出租汽车一样进行巡游揽客,属于擅自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经验和启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允许通过网约车软件或平台接取订单,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乘客也必须使用网络预约软件或平台进行约车,否则便侵害了合法运营的网约车和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的权益。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具有指导性意义。希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合规经营方能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