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漳,女子与丈夫约定去申请离婚当天,因前一晚和大学男同学喝醉酒导致爽约。丈夫上楼敲门时,因发现屋里有陌生男子的声音要求进屋查看,女子阻止的过程中,因踩空滚落至两层楼的楼梯平台致死亡。案发后检察院认为,丈夫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
(来源: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男子陈某与女子孔某是夫妻关系。可二人仅结婚一年时间,孔某就吵着要离婚。
一开始时陈某不同意离婚。可提出要离婚后次日,孔某就收拾东西回了娘家住。
半年后,陈某不再纠结,同意协议离婚。
可双方在协商离婚方案时,又起了争执。
孔某认为,两人登记结婚后的收入都要一人一半。但陈某认为,孔某没工作没收入,而且,二人才真正共同生活一年时间,就想分走自己一年半的收入,不合理!
双方因为这个争议,又拖了三个月时间。
事发前三天,二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三天后一起到民政局递交离婚申请。
可到了约定时间,孔某却没有接电话、回信息。陈某多次联系无果后,就到孔某家敲门。敲了大约十几分钟后,孔某才开门并声称自己前一天晚上喝多了、给她十五分钟就好,并让陈某先到楼下等她一会。
可陈某站在门口时却听到一名男子的声音并吵着要进屋查看。但孔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时,力量大很多的陈某一手就将刚睡醒的孔某从屋内拽了出来。但陈某想要进屋时又被孔某从身后拉住。
可谁料,陈某用力一甩时,孔某却因后退踩空、滚落至两层楼的楼梯平台处。
而且,倒地时孔某就已经是昏迷不醒了。
陈某见状,立即上前查看并拨打120施救。但不幸的是,孔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后经鉴定,孔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血液酒精含量仍为42.8mg/100ml、孔某除了摔伤外,无其他明显的外伤。
案发后因家属坚持认为,陈某是故意的。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孔某与陈某的聊天及通话记录,孔某与屋内男子李某的关系。
公安机关证实,孔某三天前就与陈某相约事发当天早上9时,一起去申请离婚、陈某是联系不上孔某才前往其家中敲门的。
陈某手上的抓伤是孔某拉拽时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陈某故意杀害孔某的。
李某是孔某的大学同学,前一晚来当地出差,与孔某喝酒后,来到孔某家中留宿。
案发后陈某通过家属主动积极赔偿了岳父母50万元经济损失,但并未获得谅解。
检察院认为,虽然陈某没有杀害孔某的主观故意,但通过其将孔某拽出屋后、掐颈部并又甩开孔某的纠缠来判断,其主观上是有通过伤害孔某的方式来摆脱纠缠的。
因此,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即检察院认为,本案应当判处10年以上。
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陈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孔某的故意,只是失手造成孔某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且系情节较轻的。
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应判处3年以下。
法院这样判:
首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不能仅以客观所造成的结果进而归罪。
具体而言,主观故意应当要通过对案发起因经过、双方的关系、行为人有无预谋、事发时有无使用工具、被害人被伤害的部位及力度、行为人有无节制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分析,从而作出准确的认定。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仍是夫妻关系、陈某已经同意孔某提出的离婚条件,公安机关也已对事发前的事实作出认定,且孔某除了摔伤外,无其他明显的外伤。即陈某事发前并没有要伤害孔某身体的犯罪动机。
其次,陈某发现屋内有异性声音后,虽然与孔某有相互拉扯行为,并掐了孔某颈部一下,但通过孔某的颈部并无明显外伤、陈某陈述其掐孔某颈部不超过三秒来判断,该行为并非是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
从陈某只想进屋查看,孔某从身后拽住陈某手臂阻止(公安机关已证实陈某手臂上的抓伤是孔某所为),陈某甩手导致孔某踩空,也不能视为刑法上的伤害故意。
但陈某因疏忽大意导致孔某摔伤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也应当以过失犯罪惩处。
因此,法院认为,陈某的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的。即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再次,陈某在明知家属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虽然孔某家属没有谅解陈某,但陈某主动积极赔偿家属经济损失,亦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其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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